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1826號
TPDV,112,司聲,1826,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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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826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黃長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  ,惟相對人業已遷出國外,送達處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債權讓與證明及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 所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11日即已出境,迄今 仍無入境紀錄,此有戶籍謄本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單 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  ,洵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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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