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1354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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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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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姜岢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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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李金火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金火於新北市○○區○○街00號2
樓屋內之動產,並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調查債務人
之保險資料後執行,惟本件具體指明執行標的所在地在新北
市板橋區,此有債權人提出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可稽,
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