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213542號
TPDV,112,司執,213542,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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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1354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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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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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姜岢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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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李金火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金火於新北市○○區○○街00號2 樓屋內之動產,並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調查債務人 之保險資料後執行,惟本件具體指明執行標的所在地在新北 市板橋區,此有債權人提出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可稽, 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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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