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33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美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迅碼資訊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陳明「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