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2年度,102號
TPDV,112,勞簡,102,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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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102號
原 告 菘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學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被 告 徐懿



訴訟代理人 洪婉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之聲明第1項原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萬8844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變更 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8萬75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係減縮應受判決 事項,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公司之主要營業項目為販售自家生產之空氣清淨機, 被告於110年11月1日到職,擔任儲備海外業務主管,負責 海內外業務拓展,參展協辦及文書工作,包含參展專案的 管控、使參展進度順利進行之相關職務均屬被告職務範圍 。因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潤發),有意 導入原告公司產品,因此介紹訴外人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建達公司),希由建達公司代理原告產品上架至 大潤發通路。原告主管吳士斌於被告到職時,即要求被告 搜尋及彙整市面上小型清淨機之相關資料於110年11月底 前提供比較表,然被告遲延2週交付,致原告原訂於同年1 2月初前往建達公司提案之行程因此推遲至112年12月14日 。又拜訪建達公司後,因建達公司本已代理其他廠牌空氣



清淨機,較無動機與原告合作,需被告負責與建達公司、 大潤發後續連繫,然被告竟未與建達公司、大潤發保持密 切聯繫,使大潤發敦促建達公司限期與原告簽約,也未請 建達公司提供制式合約與原告簽約,致使延宕建達公司代 理原告公司產品上架於大潤發之時程,未能於111年1月底 如期上架,其不完全給付致原告上架商品時程延遲1個月 ,受有損害。依據建達公司於111年4月、6月份下單共計6 24台空氣清淨機,以每台售價2880元計算,扣除大潤發及 建達公司之分潤30%以及空氣清淨機之單體成本793元,原 告1個月之利益為38萬1576元【計算式:624÷2×(2880×70 %-793)=38萬1576】。
(二)又被告負責協辦111年3月美國拉斯維加斯綜合商品展之參 展事宜,擔任原告公司與訴外人開翔國際展覽有限公司( 下稱開翔公司)間之聯繫窗口,被告未提供每年參與展覽 之人數數據,供原告決定是否參展,亦未提供開翔公司官 網上之參展照片,致原告與劉俊宏設計師缺乏裝潢設計之 參考資訊,被告並未積極與開翔公司洽談參展事宜,不僅 未詳讀文件內參展重要資訊,且未攜帶參展文件參與原告 公司會議,亦未告知設計師展場之限高,致原告來不及佈 置展場而無法參展,原告前投入之設計費用6000元因此無 用武之地,亦屬因被告不完全給付而生之損害。(三)被告存有前開不完全給付情形致原告受有前開損害共計38 萬7576元(計算式:38萬1576+6000=38萬7576)。爰依民 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38萬75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未就被告違反之給付義務為何具體舉證,其書狀主張 被告對於延遲空氣清淨機上架之給付義務,前後矛盾,且 該部分聯絡亦本非被告工作範圍之給付義務。再原告就被 告行為以致前往建達公司提案之時程遲延2週,其預計111 年1月上架至大潤發賣場之具體計畫遭延遲等節均未舉證 。而被告拜訪建達公司之隔日便與該公司之職員傅斯玄聯 繫,就空氣清淨機之業務進行討論,亦與大潤發聯繫,並 無不完全給付情形。
(二)原告所稱之劉俊宏設計師,實為原告公司總經理吳士斌之 友人,均係由吳士斌劉俊宏溝通接洽,被告於110年11 月1日方才到職,原告已於110年11月8日匯款6000元予劉 俊宏,顯然與被告受僱於原告毫無關聯。原告之合作對象



開翔公司官方網站之公司簡介部分,載明其團隊提供攤位 設計服務,原告是否仍需另外支出前開設計費用已非無疑 ,而吳士斌直至111年1月初方才以信件指責被告未能在會 議上提供展場限高之資訊,惟被告於會議前已確實掌握相 關資訊並通知吳士斌,被告僅是沒有強加記憶該等資訊而 未能於公司會議中背誦出來,對於展場之設計或佈置未有 延誤之情事。而就原告主張被告之不完全給付情形,均非 真實,且原告並未說明該行為發生之時間,原告參展計畫 為何、有何作業期程且與被告行為具有因果關係,末就前 開損害,業經原告於另案被告請求給付工資案件中為抵銷 抗辯,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竹北勞小字第11 號判決駁回而不得再於本案中主張。原告就其起訴主張之 內容未能舉證,被告不負任何損害賠償之責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若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 擔保請求免為宣告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58頁)
(一)被告自110年11月1日起任職於原告,於111年1月28日離職 。
(二)原告主管吳士斌、被告自111年1月10日至12日有為如本院 卷第37至38頁所示的電子郵件。  
四、本院之判斷   
(一)延遲上架商品之損害賠償部分
   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 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 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 法第227條定有明文。關於受僱人應如何服勞務,民法並 未設規定,自應依契約約定內容,並服從僱用人之指示, 服其勞務;如係有償之僱傭契約,受僱人應盡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受僱人倘因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為不 完全之勞務給付,致僱用人受有損害者,即應負不完全給 付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87號判決 意旨參照)。另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 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 。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 ,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 481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固主張被告存有不完全給付 之行為致其受有空氣清淨機延遲上架之損害,然就原告空 氣清淨機已有預定之上架時程並因此延遲一節,未據提出 任何證據以佐,已難認有何延遲上架之情形。復依據原告 主張略為:因建達公司尚有代理其他廠商之空氣清淨機,



如代理原告產品恐影響其他廠商之銷售額,且建達公司與 原告並不熟悉,認為原告僅為小公司,自無積極與原告簽 約之動機等語(見本院卷第184頁),則原告空氣清淨機 產品上架大潤發之時程本與建達公司簽約意願、時程有關 ,難認原告主張上架時程延遲亦與被告行為有因果關係, 其主張因延後上架1個月空氣清淨機而受有損害,即非有 據。
(二)未能參展以致支出設計費之損害。
   原告主張因被告未提供拉斯維加斯綜合商品展參展人數、 參展照片並告知設計師展場限高等義務,以致其因此不及 佈置參展等情,即應就原告確實受有不及參展之損害,及 該損害與被告行為間具因果關係一節為舉證。經查,證人 即劉俊宏到庭陳述:伊為室內設計師,從業約15年,展場 設計亦為業務範圍之一,原係吳士斌表示要參加展覽需要 做擬稿,所以於110年11月8日給付6000元,收受匯款後不 久吳士斌表示以後請跟被告聯絡,伊先給了3D擬圖,但因 需要展場限高、版材尺寸避免設計過度損料,伊有向被告 要過一次資訊,後續用google meeting 開過一次會,也 有向被告說過需要限高尺寸,但後來被告都沒有提供,因 為伊工作很多,就沒有執行,伊的想法是如果原告有說再 來處理,伊就放著,原告從來沒有告知何時要參展或是工 作時限,匯款6000元算是訂金,照理應畫出詳細圖才會補 剩餘的錢,因為沒有限高等資訊,僅止於3D擬圖,6000元 也當做擬圖金額等語(見本院卷第202至206頁)。則原告 係因與劉俊宏間約定交付展場詳細設計圖,而給付6000元 訂金,難認此支出即屬於損害,亦核與原告主張不能參展 之損害無涉。次觀以原告提供之000年0月間電子郵件,其 經理吳士斌係對被告稱:還有此次參展與否、重要的每年 與會人次無法或是不知道需要提供等語(見本院卷第39至 40頁),可見當時原告仍尚未能決定是否參展,是原告於 110年11月8日尚未決定是否參與展覽時,即先行匯款6000 元為訂金與劉俊宏約定製作設計圖,其主張該訂金屬於被 告後續不完全給付之行為所致損害,亦非有據。五、綜上,原告均未能證明其受有被告不完全給付之損害,其依 照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38萬7576元及其 法定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從,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認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




七、裁判費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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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翔國際展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菘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