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12年度,128號
TPDV,112,事聲,128,2024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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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128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孫梅玉


代 理 人 陳文祥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倬慶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萬通
交通有限公司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12年12月7日本院112年度事聲字第128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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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