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16號
原 告 游禮隆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靖雅律師
被 告 彭芳瓊
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
複 代理人 尤偉峰
被 告 福金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家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