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穎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思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93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857萬05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8913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