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為一定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506號
TPDV,111,訴,5506,2024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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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南興
成寶玉
巫秀琴

郭智為
陳家瑞
陳璉生
陳敏慧
陳睿陽
陳家琦
周品妤
謝沛璇

郭丁

陳郭嫌
鄧巧鳳
鄧巧蓮
程天鈞
程天寅
魏美玉

呂彩華
林昀柔
姜其源
黃劉家琦

呂俊輝
鄭力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上訴人提起全部上訴,並聲
明請求廢棄原判決,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裁定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9,15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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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