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000號
TPDV,111,訴,1000,20240104,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0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李宜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凱棠林郁伶因111年訴字第1000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