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1年度,398號
TPDV,111,家親聲,398,2024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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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98號
抗 告 人 陳金發
陳瑾
陳謙澄
相 對 人 許清秀
許仁德

許維德

許信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
2月20日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9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抗告裁判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
條規定,抗告人每人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三人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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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