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65號
TPDM,113,附民,65,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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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姜宗藩

被 告 楊立昇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 ○○○○○○○阿蓮辦公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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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