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康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康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康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目前在法務部○○○○○○○執 行有期徒刑4年3月,於民國113年1月2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 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67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 19496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明献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