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03號
TPDM,113,聲,203,202401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賴茂彬



選任辯護人 徐銘鴻律師
葉妍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111年度易字第220號),聲請解除限制
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茂彬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狀」所載 。
二、按被告及其辯護人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 境、出海,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被告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免 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303條第3款、第4款不受理 之判決者,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 中,如有必要,得繼續限制出境、出海,刑事訴訟法第93條 之4亦有明文。又限制出境、出海之目的,乃在保全被告, 避免其因出境、出海滯留他國,以確保國家追訴、審判或日 後執行之順利進行,故考量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與否,應以 訴訟及執行程序是否因此受到影響,暨替代擔保手段是否足 以達到防免被告逃匿境外等為判斷依據。
三、經查:
(一)被告賴茂彬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20號,下稱 甲案),經本院訊問後,因認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有逃匿 出境並在海外生活而滯留不歸之高度可能性,而自民國111 年6月18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自112年2月18日、112年10 月18日起各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有本院111年6月9日、11 2年2月6日、112年9月26日之111年度易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及本院111年6月13日、112年2月7日、112年9月26日所發相 關限制出境、出海函文在卷可佐。是前開限制出境、出海迄 今尚未解除,先予敘明。
(二)本院審酌依公訴意旨所載,被告甲案所涉罪名分別為親屬間 竊盜、侵占及毀損罪嫌,俱屬告訴乃論,本件茲因被告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刑事告訴後,業經本院判



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尚在上訴期間中,有刑事陳報狀及所附 和解契約書、補充協議書影本、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111 年度易字第220號判決可稽。爰認聲請意旨所請,尚屬有據 ,准予解除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黃柏家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嘉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