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4號
TPDM,113,審附民,4,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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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闕○○
被 告 楊○○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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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