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189號
TPDM,113,審附民,189,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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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89號
第190號
原告兼被告 陳 辰

王俊迪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200號毀棄損壞等案件,經
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被告陳辰、王俊迪被訴毀棄損害等案件(112年度審易字 第2200號),經原告陳辰、王俊迪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被告2人上開毀棄損害等案件,固因互相撤回 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2人均已 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審判程序筆 錄在卷可佐,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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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