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3年度,62號
TPDM,113,審簡,62,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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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銓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31367號、112年度偵字第32230號、112年度偵字第34804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2807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808號、112年度
偵緝字第280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810號)及移送併辦(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4011號、112年度偵字第4
0107號、112年度偵字第45648號、112年度偵字第46299號、113
年度偵字第3593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簡易判決處
刑(原案號:112年度審訴字第2394號),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志銓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
  陳志銓明知金融機構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 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並無特別之窒礙,且 可預見將自己之帳戶資料任意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 他人從事詐欺犯罪,該人可能以自己帳戶作為收受詐欺贓款 使用,並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 效果,竟基於縱他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及掩飾詐欺取財 犯罪所得去向為洗錢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故意,於民國112 年5月12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福壽街某處,將其所 申辦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銀行帳戶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 新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 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俟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 開帳戶資料,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 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匯款 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被告上開臺灣銀行及台新銀行帳戶, 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匯至其他帳戶或提領現金上 繳,以此方式隱匿詐欺贓款去向。
二、上列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㈠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述。




 ㈡附表一各被害人所提報案及匯款證明等資料(具體證據名稱 如附表二所示)。
 ㈢首揭臺灣銀行帳戶及台新銀行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 份。
 ㈣被告陳志銓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1及第15條之2條文, 並修正第16條條文,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50491號令公布施行,於同年月00日生效。茲比較如 下:
 1.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 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可見修正後新法對於減輕其刑之要件規定較為嚴格, 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 被告行為時法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2.洗錢防制法雖於本次修正增訂第15條之2,規定「一、任何 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 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 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 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二、違 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三、違反第 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 犯之。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直轄 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 以內再犯。四、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 ,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五、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 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 ,得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 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 ,或逕予關閉。六、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 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 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七、警政 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 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 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 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而依該條立法說明所



載「任何人將上開機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 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規避現行本法所定客戶審查等 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 論處,惟主觀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 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可見立法者認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 犯罪之幫助犯論處交付帳戶行為,惟幫助其他犯罪之主觀犯 意證明困難,故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予以截堵 」規範上開脫法行為。因此,該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規定應係規範範圍之擴張,而無將原來合於幫助詐欺、幫助 洗錢犯行除罪(先行政後刑罰)之意,且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15條之2,其構成要件與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均不同, 並無優先適用關係,加以被告行為時所犯幫助詐欺罪之保護 法益為個人財產法益,尚難為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所取代 ,應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情形(最高法 院88年度台上字第7396號判決意旨參照),自無新舊法比較 問題。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刑 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 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 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 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 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95 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將其申設之臺 灣銀行帳戶及台新銀行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供他人用 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並藉此轉移款項後遮斷資金流動軌跡 ,僅為他人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 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意思,或與他 人為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 財犯罪、洗錢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揆諸前揭判決意 旨說明,被告應屬幫助犯而非正犯無訛。核被告所為,係犯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011號、112年度偵字第40107 號、112年度偵字第45648號、112年度偵字第46299號、113 年度偵字第3593號),與本案起訴並經論罪部分,具想像競 合之裁判上1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又被告係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分別詐欺附 表一所示被害人之財物並隱匿犯罪所得,係以一行為而觸犯 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並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 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其刑。 ㈢查被告前因犯竊盜1罪、施用毒品1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23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110年1 2月4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可按。是被告於受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構成累犯。惟本院審 酌被告前所犯係竊盜及毒品性質之罪,與本件所犯幫助洗錢 罪之罪名不同,難認被告具有主觀上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 力薄弱,參諸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予加重其刑 。  
 ㈣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內詐騙案件盛行,任意將個人申辦之金融 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 ,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並導致被害人受有財產上 損害,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誠應非難。復考量被告犯 後坦認犯行,暨被告於本院訊問時所陳:入監前從事粗工, 有做才有,月收入不固定,國小肄業之最高學歷,需要扶養 罹患骨癌的太太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並考量被 告犯罪動機、手段、獲利情形、所生危害、提供帳戶之數量 及時間、被害人損失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就所處罰金之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此外 ,卷內並無證據足認被告取得何犯罪所得,無庸宣告沒收或 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六、本件經檢察官林俊言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文琪、朱家蓉、陳 雅詩劉宇倢移送併辦,檢察官羅嘉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詐騙金額 詐騙帳戶 1 尤怡文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2月7日前某時許,於FACEBOOK張貼投資廣告吸引尤怡文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盧燕俐」,並向尤怡文佯稱:依指示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尤怡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4分許 27萬元 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2 鄭君嵐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3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盧燕俐」向鄭君嵐佯稱:依指示以「proshares」APP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鄭君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16日上午9時32分許 5萬元 被告臺灣銀行帳戶 112年5月16日上午9時33分許 3萬元 3 陳景安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月3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漢典」加入陳景安為好友,並向陳景安佯稱:依指示於「滿盈投資」網站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陳景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17日上午10時19分許 53萬元 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4 吳聲瑜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2月17日前某時許,於FACEBOOK張貼投資廣告吸引吳聲瑜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依涵」,「陳依涵」將吳聲瑜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吳聲瑜佯稱:依指示以「裕萊」APP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吳聲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15日上午10時40分許 15萬元 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112年5月18日上午10時17分許 80萬元 被告臺灣銀行帳戶 5 蔡啟中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1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將蔡啟中加入投資群組,並向蔡啟中佯稱:依老師指示以「匯鋮」APP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致蔡啟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7分許 20萬元 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6 楊鼎鈞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1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將楊鼎鈞加入好友,並向楊鼎鈞佯稱:依指示以「科虎大戶」APP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楊鼎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12日上午9時16分許 200萬元 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112年5月12日上午9時17分許 100萬元 7 周士偉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2月1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嘉怡Nancy」將周士偉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周士偉佯稱:依指示以「益德富投」APP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周士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17日上午11時17分許 30萬元 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8 陳維安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4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維安聯繫,並向陳維安佯稱:依指示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陳維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4時11分許 22萬7,000元 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9 莊崴棋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胡睿涵」與莊崴棋聯繫,並向莊崴棋佯稱:依指示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致莊崴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15日上午10時20分許 30萬元 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10 林慶鐘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欣靜」與林慶鐘聯繫,並向林慶鐘佯稱:依指示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林慶鐘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17日上午10時4分許 203萬3,000元 被告臺灣銀行帳戶 11 夏日升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4日某時許,以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沄貞貞」、「呂溶蓁」、「潘姿愉」與夏日升聯繫,並向夏日升佯稱:依指示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夏日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分許 30萬元 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被害人指述 卷內相關證據 1 尤怡文 112年5月24日警詢(偵五卷第11頁至第13頁)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五卷第19頁、第41頁至第42頁、第53頁、第59頁至第61頁) 2 鄭君嵐 112年5月31日警詢(偵六卷第9頁至第13頁) 轉帳紀錄截圖、被害人鄭君嵐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偵六卷第39頁至第65頁) 3 陳景安 112年5月30日警詢(偵七卷第59頁至第6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告訴人陳景安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偵七卷第57頁至第58頁、第65頁至第67頁、第81頁、第89頁、第95頁、第99頁至第101頁) 4 吳聲瑜 112年6月15日警詢(偵四卷第45頁至第47頁) 職務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轉帳紀錄翻拍照片、「裕萊投資」收款收據等假投資資料、告訴人吳聲瑜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偵四卷第41頁至第44頁、第49頁至第51頁、第59頁至第63頁、第75頁至第77頁、第83頁、第87頁、第93頁至第105頁) 5 蔡啟中 112年5月25日、同年6月7日警詢(偵一卷第37頁至第42頁)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假投資及告訴人蔡啟中與「客服人員」之對話紀錄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一卷第55頁、第59頁至第65頁、第73頁、第81頁至第83頁) 6 楊鼎鈞 112年5月20日警詢(偵二卷第9頁至第12頁)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科虎大戶」之假投資及告訴人楊鼎鈞與「客服人員」之對話紀錄資料、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偵二卷第26頁至第29頁、第65頁至第69頁、第78頁至第79頁、第81頁至第83頁、第98頁至第99頁) 7 周士偉 ①112年5月18日警詢(偵三卷第13頁至第14頁) ②113年1月8日本院訊問(審訴卷第11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益德富投」之假投資及被害人周士偉與「客服人員」之對話紀錄及被害人周士偉匯款紀錄資料、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三卷第15頁至第16頁、第23頁至第25頁、第31頁至第45頁、第51頁) 8 陳維安 ①112年6月8日警詢(偵八卷第13頁至第15頁) ②113年1月8日本院訊問(審訴卷第11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八卷第17頁至第23頁、第111頁) 9 莊崴棋 112年6月1日警詢(偵九卷第9頁至第1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偵九卷第13頁至第14頁、第35頁、第41頁至第83頁、第87頁) 10 林慶鐘 112年5月22日、同年月23日警詢(偵十卷第13頁至第1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政府警察局鳳林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偵十卷第29頁至第30頁、第35頁、第41頁、第61頁至第136頁、第149頁) 11 夏日升 112年10月31日警詢(偵十一卷第62頁至第68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單據(偵十一卷第69頁至第115頁) 附表三:
簡稱 卷宗全名 偵一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135號卷 偵二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254號卷 偵三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278號卷 偵四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258號卷 偵五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367號卷 偵六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230號卷 偵七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804號卷 偵八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107號卷 偵九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648號卷 偵十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299號卷 偵十一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593號卷 緝一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807號卷 審訴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394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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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