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54號
TPDM,113,單禁沒,54,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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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鶯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鶯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 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926、27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參。
 ㈡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粉末檢品16包,經送鑑驗,均檢出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 112年7月14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364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 足認均為違禁物,依前開規定,皆應宣告沒收銷燬,且上開 盛裝海洛因之包裝袋16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 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海洛因視為一體,依 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海洛因,既已滅失,自 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宏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 鑑驗結果 粉末檢品16包(含包裝袋16只。合計淨重0.91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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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