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誣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65號
TPDM,112,附民,65,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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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曾育哲
被 告 柯玉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6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誣告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以112年 度訴字第76號判決無罪在案,而原告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以判決駁 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 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鄭雁尹
                   法 官 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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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