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329號
原 告 周煌林
被 告 詹涵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就原告提出告訴部分,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月31日以112年度訴字第423號刑事判決諭知追加 起訴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 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鄭雁尹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