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43號
TPDM,112,附民,243,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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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3號
原 告 許金蓮
被 告 李怡君 籍設新竹縣○○鄉○○路000巷0號(新 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9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郭子彰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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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