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094號
原 告 李依儒
被 告 姜福全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2年度易字第417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損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417號判 決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