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735號
TPDM,112,聲,1735,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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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735號
異 議 人
即 受刑人 張顯銘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4
日112年度聲字第1222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我前次提出聲明異議,但法官對我的訴 求未曾詳查。我訴求的是臺灣臺北地檢署(下稱北檢)上訴 的案子,前已判決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 北檢)於民國110年8月全部裁決並定應執行刑,北檢上訴的 案件並非新增案件,北檢卻又把刑期加入確定判決,變成一 罪雙判。我已提出數次異議,但北檢都未用心查。另我觸犯 數罪應合併後定應執行刑,為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 北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北院)都來文問是否由法 院定應執行刑,我同意後,新北院、北院各定應執行刑,而 未合併。我所犯的是微量罪刑,刑期也沒那麼多,且從警詢 都坦白承認,卻比販毒、詐欺的人裁量更重的刑罰,懇請考 量我年滿65歲,再服刑16年8月,不知還能否得到自由等語 。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定。故聲明異議須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或執行方法有 違法、不當,始克聲請。
三、經查,異議人於本院112年10月18日訊問程序時表示:我不是不服檢察官的執行指,110年8月,新北地院已經把所有案子都裁定定執行刑了,到111 年北院又有被害人覺得太輕了提出上訴,高院維持原判,為何又把北院這邊上訴的案子刑期把我加上去;我是對定執行刑的部分不服,不是對檢察官的執行指揮不服;我所有的案子都在109年就結束了;我是對刑期問題有意見,我覺得判太重了。我真的不懂法律,但我覺得不對,前面就有合併執行的了,為什麼後面這兩件又把我加上去?我在新北地院也有提抗告了等語(見本院卷第47至49頁)。足見異議人係對法院定執行刑之裁定有所不服,並未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或執行方法為異議,異議人提出本件聲明異議,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四、本件異議人雖於112年11月3日具狀稱:受刑人於110年8月經 新北院合併定應執行刑,北院後續判決確定日期為110年7月 前,為何沒有被新北院110年8月合併定執行刑所合併等語; 但又稱110年審簡上字第65號案件在110年7月前就判好了, 只是檢察官不服上訴後才於111年確定等語(見本院卷第63 頁)。足見110年審簡上字第65號案件並非確定於110年8月 前。而經調取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265號卷,查核異議人所 涉110年度審簡上字第65號竊盜案件,係異議人所涉新北地 院相關案件確定後之111年1月27日方判決確定,則北檢檢察 官為刑事訴訟法第477條所規定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檢察官,依法向本院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則本院據以111 年度聲字第2265號,再針對異議人於111年1月27日110年審 簡上字第65號判決確定前之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308號、109 年度審簡字第2442、2624號、110年度審簡字第39、466、24 2、503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997、1171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02號,新北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961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611號,以及最後之本院110年審簡上字 第65號等確定判決,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並無異議所稱重複 定刑,異議人上開意見,容有誤會。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之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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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