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2年度,49號
TPDM,112,簡上附民,49,202401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林恩守
被 告 童金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簡上字第22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