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853號
第2854號
第2855號
第2911號
原 告 陳宥孜
徐敏莉
藍珮禎 (原名藍文婍)
鄧怡雯
被 告 吳素芳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586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素芳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陳宥孜 、徐敏莉、藍珮禎、鄧怡雯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 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