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緝字第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殷崇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15
5號、第9291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殷崇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 113年1月8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 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