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2年度,2725號
TPDM,112,審訴,2725,202401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2571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2650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27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WONG WAI KI WARWICK T(中文姓名黃緯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3
61號、第35326號、第35924號、第39693號)及追加起訴(112年
度偵字第37633號、第41382號、第42896號),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
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WONG WAI KI WARWICK T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WONG WAI K I WARWICK T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及 追加起訴書之記載之記載(如附件㈠、㈡、㈢)。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普通洗錢罪。
(二)被告與暱稱「華安」、「火箭」、「陳重宇」及所屬詐欺集 團成員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 正犯。  
(三)被告所犯上開30罪名,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 ,依一般社會通念,各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論以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四)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0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加入詐 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之分工角色,不僅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



益,且影響社會治安,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已見悔意,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詐欺集團中並非擔任主導 角色,暨其犯罪動機、手段、詐騙金額、告訴人及被害人等 所受損害及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 院審訴第2571號卷第8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戒。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另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 法所得,未必相同,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 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 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 刑罰,顯失公平,因共犯連帶沒收與罪刑相當原則相齟齬, 故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 即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實際分得者為之(最高法院104年 第13次及第14次刑庭會議決議(一)意旨參照)。經查,被告 於警詢時供稱:其酬勞是一天新臺幣(下同)4,000元等語( 見偵35924卷第13-14頁),是本案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0所 犯之犯罪所得計32,000元【被告分別於7月3日、7月7日、7 月21日至7月26日前往領取贓款】,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揚嶺提起公訴暨追加起訴,檢察官劉仕國追加起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地 提領金額 (新臺幣) 宣告刑 1 梁琬瑜 (提告) 112年7月3日某時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3日 19時45分許 29,98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和興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7月3日 19時50分、19 時51分、19時 54分、19時55 分、19時56 分、19時57 分、19時59 分、20時、20 時03分、20時 08分許,在臺 北市○○區○ ○○路00號 (萬年商業大 樓) 1.2萬5元、1萬 5元、2萬5 元、1萬5 元、2萬5 元、1萬5 元、5萬5 元、1萬5元2 萬5元、 9,005元。 WONG WAI KI WARWICK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7月3日 19時52分許 29,985元 2 林慶棻 (提告) 112年7月3日某時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3日 19時49分許 2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和興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3日19時50分、19時51分、19時54分、19時55分、19時56分、19時57 分、19時59分、 20時、20時03 分、20時08分 許,在臺北市○ ○區○○○路00 號(萬年商業大 樓) 2萬5元、1萬5元、2萬5元、1萬5元、2萬5 元、1萬5元、5 萬5元、1萬5元 2萬5元、9,005 元。 WONG WAI KI WARWICK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7月3日 19時55分許 29,985元 112年7月3日 19時57分許 29,985元 3 劉鎮逸 (提告) 112年7月3日某時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3日 20時51分許 49,96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烏日溪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3日20時56分、20時57 分、20時58分、20時58分、20時59分、21時、21時2分、21時4分、21時8分 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 元、1萬5元、2,005元、1萬5元、1萬9,005 元。 WONG WAI KI WARWICK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2年7月3日 20時53分許 49,968元 112年7月3日 21時9分許 49,96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集集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7月3日21時26分、21時27 分、21時27分、21時28分、21時28分、21時30分、21時30分、21時3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 元、2萬5元、2萬5元、1萬5元。 112年7月3日 21時11分許 49,964元 112年7月3日 21時28分許 49,975元 112年7月3日 22時20分許 29,967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3日23時21分、23時22 分、23時22分、23時23分、23時24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段000○0號(統一超商鑫樂昇門市) 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 元。 4 盧致誠 112年7月3日20時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3日 20時54分許 11,98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烏日溪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3日20時56分、20時57 分、20時58分、20時58分、20時59分、21時、21時2分、21時4分、21時8分 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 元、1萬5元、2,005元、1萬5元、1萬9,005 元。 WONG WAI KI WARWICK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李和蒼 (提告) 112年7月3日21時39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3日 22時21分許 99,987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7月3日 22時28分、22 時29分、22時 30分、22時30 分、22時31分 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2.112年7月3日 23時17分、23 時18分、23時 18分許,在臺 北市萬華區武 昌街2段114之 3號(統一超 商鑫樂昇門 市) 1.2萬5元、2萬 5元、2萬5 元、2萬5 元、1萬 9,005元。 2.2萬5元、2萬 5元、1萬5 元。 WONG WAI KI WARWICK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2年7月3日 22時38分許 29,98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3日23時21分、23時22 分、23時22分、23時23分、23時24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段000○0號(統一超商鑫樂昇門市) 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 元。 112年7月3日 22時41分許 19,016元 6 林信吉 (提告) 112年7月3日某時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3日 21時1分許 29,98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烏日溪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3日20時56分、20時57 分、20時58分、20時58分、20時59分、21時、21時2分、21時4分、21時8分 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 元、1萬5元、2,005元、1萬5元、1萬9,005 元。 WONG WAI KI WARWICK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楊晴淮 (提告) 112年7月3日 21時21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3日 22時31分許 1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3日23時21分、23時22 分、23時22分、23時23分、23時24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段000○0號(統一超商鑫樂昇門市) 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 元。 WONG WAI KI WARWICK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李宗倫 112年7月3日某時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3日 22時43分許 20,123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7月3日 22時28分、22 時29分、22時 30分、22時30 分、22時31分 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2.112年7月3日 23時17分、23 時18分、23時 18分許,在臺 北市萬華區武 昌街2段114之 3號(統一超 商鑫樂昇門 市)    1.2萬5元、2萬 5元、2萬5 元、2萬5 元、1萬 9,005元。 2.2萬5元、2萬 5元、1萬5 元。 WONG WAI KI WARWICK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陳敏芳 (提告) 112年7月22日16時23分許 解除連續扣款 112年7月22日16時23分許 49,988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22日16時29分、16時3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大信門市) 9萬6,000元、6,000元。 WONG WAI KI WARWICK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7月22日16時26分許 46,988元 10 陳德成 (提告) 112年7月22日16時29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22日16時29分許 6,123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22日16時29分、16時3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大信門市) 9萬6,000元、6,000元。 WONG WAI KI WARWICK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賴玟蒨 112年7月22日18時1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22日18時57分許 45,12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水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7月22日 19時6分、19 時7分、19時 8分、19時9 分、19時10分 、19時23分、19時24分、19時38分、19時39分、19時39分、20時1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建南門市) 2.112年7月23日 0時1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大安分社) 1.2萬5元、2 萬5元、 5,005元、2 萬5元、1萬 5,005元、2 萬5元、 1,005元、2 萬5元、2萬 5元、1,005 元、8,005 元。 2.1,005元。 WONG WAI KI WARWICK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7月22日19時19分許 21,125元 112年7月22日19時36分許 11,111元 12 林志良 112年7月22日18時27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22日19時34分許 2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水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7月22日 19時6分、19 時7分、19時 8分、19時9 分、19時10分 、19時23分、19時24分、19時38分、19時39分、19時39分、20時1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建南門市) 2.112年7月23日 0時1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大安分社) 1.2萬5元、2 萬5元、 5,005元、2 萬5元、1萬 5,005元、2 萬5元、 1,005元、2 萬5元、2萬 5元、1,005 元、8,005 元。 2.1,005元。 WONG WAI KI WARWICK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羅筱尹 (提告) 112年7月22日19時14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22日20時8分許 8,06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水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7月22日 19時6分、19 時7分、19時 8分、19時9 分、19時10分 、19時23分、19時24分、19時38分、19時39分、19時39分、20時1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建南門市) 2.112年7月23日 0時1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大安分社) 1.2萬5元、2 萬5元、 5,005元、2 萬5元、1萬 5,005元、2 萬5元、 1,005元、2 萬5元、2萬 5元、1,005 元、8,005 元。 2.1,005元。 WONG WAI KI WARWICK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林于湘 (提告) 112年7月22日16時37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22日17時47分許 13,105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22日17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建南門市) 1萬3,000元 WONG WAI KI WARWICK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王心怡(提告) 112年7月7日19時32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7日 21時11分許 24,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7日21時52分至5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 WONG WAI KI WARWICK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7月7日 21時13分許 30,000元 112年7月7日 21時14分許 21,100元 16 成宗翰 (提告) 112年7月7日20時32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7日 20時許 49,98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7日21時52分至5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 WONG WAI KI WARWICK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7月7日 20時59分許 25,101元 17 楊宛蒨 (提告) 112年7月7日17時54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7日 18時54分許 49,912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7日19時1分至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4萬9,000元 WONG WAI KI WARWICK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李子健 (提告) 112年7月7日18時18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7日 19時14分許 49,98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7日19時19分至2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5萬元 WONG WAI KI WARWICK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賈玉娟 (提告) 112年7月7日17時11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7日 22時23分許 100,002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7日22時34分至3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9萬9,025元 WONG WAI KI WARWICK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鄭佩薰 (提告) 112年7月7日20時21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7日 22時43分許 49,986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7日22時47分至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5萬15元 WONG WAI KI WARWICK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林芳米 (提告) 112年7月7日19時12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7日 20時17分至24分、20時27分至34分許 129,993元、129,1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7日22時30分至33分、20時49分至5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長安東路2段97號 12萬9,035元、12萬9,000元 WONG WAI KI WARWICK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 黃泳鋒 (提告) 112年7月7日18時53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7日 19時44分許 149,96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7日20時1分至6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 15萬40元 WONG WAI KI WARWICK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吳佳真 (提告) 112年7月7日03時32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7日 16時31分、16時39分許 100,000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7日16時45分至4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10萬15元 WONG WAI KI WARWICK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郭邱圓 112年7月20日9時30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21日 19時55分許 2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21日19時5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萬5元 WONG WAI KI WARWICK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林冠佑 (提告) 112年7月21日19時34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21日 19時34分許 2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21日19時4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萬5元 WONG WAI KI WARWICK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賴皇如 (提告) 112年7月21日18時57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21日 20時46分、20時49分、21時3分、21時50分許 29,988元、29, 988元、30,000元、20, 000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21日20時5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市○○區○○街00號 11萬元 WONG WAI KI WARWICK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蔡易妡 (提告) 112年7月23日18時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23日 18時11分、18時43分許 49,985元、30, 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7月23日 18時22分、18 時22分、18時 23分、18時2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中崙分行) 2.112年7月23日 18時31分、18時3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合庫商銀松興分行) 3.112年7月23日 18時56分、7月24日22時5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中崙分行) 1.2萬5元、2 萬5元、2萬5元、2萬5元 2.2萬5元、1 萬1,005元 3.2萬5元、1 萬5元 WONG WAI KI WARWICK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方雲鵬 (提告) 112年7月23日18時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23日 18時15分、18時26分許 21,998元、31, 512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7月23日 18時22分、18 時22分、18時 23分、18時2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中崙分行) 2.112年7月23日 18時31分、18時3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合庫商銀松興分行) 3.112年7月23日 18時56分、7月24日22時5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中崙分行) 1.2萬5元、2 萬5元、2萬5元、2萬5元 2.2萬5元、1 萬1,005元 3.2萬5元、1 萬5元 WONG WAI KI WARWICK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施沛芸 (提告) 112年7月25日21時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25日 21時12分許 109,40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7月25日 21時1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新大吉門市) 2.112年7月25日 21時17分、21時17分、21時18分、21時18分、21時1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威京門市) 3.112年7月25日 22時44分、7月26日0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統一超商京復門市) 1.2萬5元 2.2萬5元、2 萬5元、2萬 5元、2萬5 元、9,005 元 3.2,005元、1 萬5,005元 WONG WAI KI WARWICK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 黃慶杰 (提告) 112年7月24日22時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24日 22時5分、22時6分許 49,983元、49, 981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7月24日 22時7分、22時8分、22時9分、22時11分、22時12分、22時1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統一超商京復門市) 2.112年7月24日 22時3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全家超商大理門市) 1.2萬元、2萬 元、1萬 元、2萬 元、2萬 元、9,000 元 2.2萬元 WONG WAI KI WARWICK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件:
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4361號
112年度偵字第35326號
112年度偵字第35924號
112年度偵字第39693號
  被   告 WONG WAI KI WARWICK T            (中文姓名:黃緯祺,香港居民)            男 30歲(民國82【西元1993】                 年0月00日生)            住黃大仙竹圍南邨雅園樓10樓1013 室(香港地區)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WONG WAI KI WARWICK T(香港居民,中文姓名:黃緯祺, 下稱黃緯祺)自民國112年7月3日起,以每日新臺幣(下同 )4,000元之報酬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華安」、 「火箭」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收取詐騙款項之車手 ,而與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 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於附表1所示詐騙時間,撥打電話予附表1所示梁 琬瑜、林慶棻、劉鎮逸盧致誠李和蒼、林信吉、楊晴淮 、李宗倫陳敏芳陳德成賴玟蒨、林志良、羅筱尹、林 于湘等14人(下稱梁琬瑜等14人),以解除分期付款、解除 連續扣款等詐騙方式,向梁琬瑜等14人施用詐術,致梁琬瑜 等14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1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 附表1所示金額至附表1所示帳戶。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 軟體Telegram(俗稱飛機)通知黃緯祺於附表2所示提領時 間、地點,提領如附表2所示之金額,再將款項層轉所屬詐 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 嗣梁琬瑜等14人發現遭騙,遂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梁琬瑜、林慶棻、劉鎮逸李和蒼、林信吉、楊晴淮訴 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及陳敏芳陳德成、羅筱尹、 林于湘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緯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白自 ⑴坦承其以每日4,000元報酬擔任詐欺集團車手之事實。 ⑵坦承其加入之組織,以通訊軟體Telegram聯絡,且Telegram群組內有多人指示其提款之事實。 ⑶坦承於附表2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附表2示所示金額,再交予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事實。 2 告訴人梁琬瑜、林慶棻、李和蒼、林信吉、楊晴淮、陳敏芳陳德成、羅筱尹、劉鎮逸林于湘於警詢之指訴及被害人盧致誠李宗倫賴玟蒨、林志良於警詢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梁琬瑜等14人遭詐欺過程,而分別於附表1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1所示金額至附表1所示帳戶之事實。 3 ⑴告訴人梁琬瑜等14人提出之轉帳收據 ⑵附表一所示帳戶交易明細表 ⑶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⑴證明附表1所示告訴人梁琬瑜等14人,於附表1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1所示金額至附表1所示帳戶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於附表2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告訴人梁琬瑜等14人所匯入款項之事實。 4 附表示所示提領地點監視錄影截取畫面 證明被告於附表2所示時間、地點,提領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及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與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華安」、「火箭」及所屬詐欺集團其 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 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論處。至末就犯罪所得 部分,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曾 揚 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 其 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梁琬瑜 112年7月3日某時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3日19時45分許 29,98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和興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3日19時52分許 29,985元 2 林慶棻 112年7月3日某時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3日19時49分許 2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和興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3日19時55分許 29,985元 112年7月3日19時57分許 29,985元 3 劉鎮逸 112年7月3日某時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3日20時51分許 49,96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烏日溪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3日20時53分許 49,968元 112年7月3日21時9分許 49,96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集集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7月3日21時11分許 49,964元 112年7月3日21時28分許 49,975元 112年7月3日22時20分許 29,967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 盧致誠(未提告) 112年7月3日20時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3日20時54分許 11,98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烏日溪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李和蒼 112年7月3日21時39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3日22時21分許 99,987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3日22時38分許 29,98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3日22時41分許 19,016元 6 林信吉 112年7月3日某時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3日21時1分許 29,98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烏日溪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楊晴淮 112年7月3日21時21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3日22時31分許 1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 李宗倫(未提告) 112年7月3日某時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3日22時43分許 20,123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陳敏芳 112年7月22日16時23分許 解除連續扣款 112年7月22日16時23分許 49,988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22日16時26分許 46,988元 10 陳德成 112年7月22日16時29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22日16時29分許 6,123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賴玟蒨(未提告) 112年7月22日18時1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22日18時57分許 45,12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水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22日19時19分許 21,125元 112年7月22日19時36分許 11,111元 12 林志良(未提告) 112年7月22日18時27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22日19時34分許 2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水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羅筱尹 112年7月22日19時14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22日20時8分許 8,06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水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林于湘 112年7月22日16時37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22日17時47分許 13,105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2:
編號 提領時間 提款帳戶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備註 1 112年7月3日19時50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和興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北市○○區○○○路00號(萬年商業大樓) 20,005元 為告訴人梁琬瑜、林慶棻匯入之款項 2 112年7月3日19時51分許 10,005元 3 112年7月3日19時54分許 20,005元 4 112年7月3日19時55分許 10,005元 5 112年7月3日19時56分許 20,005元 6 112年7月3日19時57分許 10,005元 7 112年7月3日19時59分許 20,005元 8 112年7月3日20時0分許 10,005元 9 112年7月3日20時03分許 20,005元 10 112年7月3日20時08分許 9,005元 11 112年7月3日20時56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烏日溪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北市○○區○○○路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20,005元 為告訴人林信吉劉鎮逸、被害人盧致誠匯入之款項 12 112年7月3日20時57分許 20,005元 13 112年7月3日20時58分許 20,005元 14 112年7月3日20時58分許 20,005元 15 112年7月3日20時59分許 20,005元 16 112年7月3日21時0分許 10,005元 17 112年7月3日21時2分許 2,005元 18 112年7月3日21時4分許 10,005元 19 112年7月3日21時8分許 19,005元 20 112年7月3日21時26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集集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臺北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帳號西門分行) 20,005元 為告訴人劉鎮逸匯入之款項 21 112年7月3日21時27分許 20,005元 22 112年7月3日21時27分許 20,005元 23 112年7月3日21時28分許 20,005元 24 112年7月3日21時28分許 20,005元 25 112年7月3日21時30分許 20,005元 26 112年7月3日21時30分許 20,005元 27 112年7月3日21時31分許 10,005元 28 112年7月3日22時28分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北市○○區○○○路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帳號西門分行) 20,005元 為告訴人李和蒼、被害人李宗倫匯入之款項 29 112年7月3日22時29分許 20,005元 30 112年7月3日22時30分許 20,005元 31 112年7月3日22時30分許 20,005元 32 112年7月3日22時31分許 19,005元 33 112年7月3日23時17分許 臺北市○○區○○街0段000○0號(統一超商鑫樂昇門市) 20,005元 34 112年7月3日23時18分許 20,005元 35 112年7月3日23時18分許 10,005元 36 112年7月3日23時21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北市○○區○○街0段000○0號(統一超商鑫樂昇門市) 20,005元 為告訴人李和蒼、楊晴淮、劉鎮逸匯入之款項(連同其他不詳被害人) 37 112年7月3日23時22分許 20,005元 38 112年7月3日23時22分許 20,005元 39 112年7月3日23時23分許 20,005元 40 112年7月3日23時24分許 20,005元 41 112年7月22日16時29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大信門市) 96,000元 為告訴人陳敏芳陳德成匯入之款項 42 112年7月22日16時33分許 6,000元 43 112年7月22日17時55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建南門市) 13,000元 為告訴人林于湘匯入之款項 44 112年7月22日19時6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水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建南門市) 20,005元 為告訴人羅筱尹及被害人賴玟蒨、林志良匯入之款項(連同其他不詳被害人) 45 112年7月22日19時7分許 20,005元 46 112年7月22日19時8分許 5,005元 47 112年7月22日19時9分許 20,005元 48 112年7月22日19時10分許 15,005元 49 112年7月22日19時23分許 20,005元 50 112年7月22日19時24分許 1,005元 51 112年7月22日19時38分許 20,005元 52 112年7月22日19時39分許 20,005元 53 112年7月22日19時39分許 1,005元 54 112年7月22日20時17分許 8,005元 55 112年7月23日0時1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大安分社) 1,005元 ㈡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7633號
112年度偵字第41382號
  被   告 WONG WAI KI WARWICK T  (中文姓名:黃緯祺,香港籍
            男 30歲(民國82【西元1993】                 年0月00日生)            住○○○○○○○○○○○○○香港地區)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因與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4361號等提起公訴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



件關係,認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WONG WAI KI WARWICK T(中文姓名:黃緯祺,下稱黃緯祺 )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所組織,對他人實施詐欺犯罪 為目的,具有常習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所涉參與組織 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偵字17733號提起 公訴),以每日可獲得新臺幣(下同)4,000元為報酬擔任提款 車手,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其他 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所示人員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 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匯款金額至附表所示 匯款帳戶,由黃緯祺於附表所示提領時、地,提領如附表所 示之提領金額,再將款項層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 掩飾、隱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嗣附表所示人員發現遭 騙,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心怡、成宗翰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楊宛蒨、李子健、賈玉娟鄭佩薰林芳米黃泳鋒、吳佳 真、林冠佑、賴皇如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黃緯祺於警詢中之供述 1.證明其加入詐欺集團,以前開報酬擔任車手之事實。 2.證明其於附表所示提領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提領金額之事實。 3.證明其將所提款項層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 ㈡ 1.證人即告訴人王心怡、成宗翰、楊宛蒨、李子健、賈玉娟鄭佩薰林芳米黃泳鋒、吳佳真林冠佑、賴皇如、被害人郭邱圓圓、於警詢中之證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2.告訴人王心怡、成宗翰、楊宛蒨賈玉娟鄭佩薰林芳米黃泳鋒、吳佳真林冠佑、賴皇如、被害人郭邱圓圓提出之手機翻拍照片 證明渠等如附表所示遭詐欺過程,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匯款金額至附表所示匯款帳戶之事實。 ㈢ 匯款暨提款時地一覽表、詐騙帳戶熱點資料、附表所示匯款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1.證明附表所示告訴人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匯款金額至附表所示匯款帳戶之事實。 2.證明被告於附表所示提領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提領金額之事實。 ㈣ 監視錄影截取畫面、香港澳門居民網路申辦入臺許可同意書暨入境登記表 1.證明被告於附表所示提領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提領金額之事實。 2.證明本案查獲經過。 二、論罪: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 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二)共犯: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前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 合犯,請從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 員對附表所示告訴人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四)沒收:被告因本案詐欺而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且第一審辯論終結 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 2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詐欺等 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4361號等提起公訴 ,本件與前開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前揭法



條之規定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檢 察 官 曾 揚 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 其 玉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提領時、地 提領金額 ㈠ 王心怡 (提告) 佯稱: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1.112年7月7日 21時11分許 2.同日21時13分許 3.同日21時14分許 1.2萬4000元 2.3萬元 3.2萬11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同左日21時52至5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㈡ 成宗翰 (提告) 佯稱: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1.112年7月7日 20時許 2.同日20時59分許 1.4萬9989元 2.2萬5101元 ㈢ 楊宛蒨 (提告) 佯稱: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 112年7月7日18時54分許 4萬9,912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同左日19時2至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4萬9000元 ㈣ 李子健 (提告) 佯稱: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112年7月7日19時14分許 4萬9,988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同左日19時19至2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5萬元 ㈤ 賈玉娟 (提告) 佯稱: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112年7月7日22時23分許 10萬0,002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 同左日22時34至3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9萬9025元 ㈥ 鄭佩薰 (提告) 佯稱: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112年7月7日22時43分許 4萬9,986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 同左日22時47至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5萬0015元 ㈦ 林芳米 (提告) 佯稱: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112年7月7日20時17分至24分、20時27分至34許 12萬9,993元、12萬910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同左日22時30至33分、20時49分至5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長安東路2段97號 12萬9035元、12萬9000元 ㈧ 黃泳鋒 (提告) 佯稱: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112年7月7日19時44分許 14萬9,968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同左日20時1至6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 15萬0040元 ㈨ 吳佳真 (提告) 佯稱: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112年7月7日16時31、16時39分許 10萬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同左日16時45至4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10萬0015元 ㈩ 郭邱圓圓 (未提告) 佯稱: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112年7月21日19時55分許 2萬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同左日19時5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萬0005元  林冠佑 (提告) 佯稱: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112年7月21日19時34分許 2萬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同左日19時43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萬0,005元  賴皇如 (提告) 佯稱: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112年7月21日20時46分、20時49分、21時03分、21時50分許 2萬9988元、2萬9988元、3萬元、2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同左日20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市○○區○○街00號 11萬元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2896號
  被   告 WONG WAI KI WARWICK T.  (中文姓名:黃緯祺,香港籍
            男 30歲(民國82【西元1993】                 年0月00日生)            住黃大仙竹圍南邨雅園樓10樓1013 室(香港地區)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因與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4361號等提起公訴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認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WONG WAI KI WARWICK T(中文姓名:黃緯祺,下稱黃緯祺 )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所組織,對他人實施詐欺犯罪 為目的,具有常習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所涉參與組織 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偵字17733號提起 公訴),以每日可獲得新臺幣(下同)4,000元為報酬擔任提款 車手,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其他 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所示人員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 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匯款金額至附表所示 匯款帳戶,由黃緯祺於附表所示提領時、地,提領如附表所 示之提領金額,再將款項層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 掩飾、隱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嗣附表所示人員發現遭 騙,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蔡易妡、方雲鵬施沛芸、黃慶杰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黃緯祺於警詢中之供述 1.證明其加入詐欺集團,以前開報酬擔任車手之事實。 2.證明其於附表所示提領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提領金額之事實。 3.證明其將所提款項層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 ㈡ 證人即告訴人蔡易妡、方雲鵬施沛芸、黃慶杰於警詢中之證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渠等如附表所示遭詐欺過程,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匯款金額至附表所示匯款帳戶之事實。 ㈢ 附表所示匯款暨提款時地一覽表 1.證明附表所示告訴人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匯款金額至附表所示匯款帳戶之事實。 2.證明被告於附表所示提領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提領金額之事實。 ㈣ 監視器錄影截取畫面(詳光碟) 證明被告於附表所示提領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提領金額之事實。 二、論罪: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 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二)共犯: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前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 合犯,請從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 員對附表所示告訴人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四)沒收:被告因本案詐欺而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且第一審辯論終結 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 2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詐欺等 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4361號等提起公訴 ,本件與前開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前揭法 條之規定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劉 仕 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廖 茉 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1 蔡易妡(提告) 112年07月23日18時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07月23日18時11分04秒 112年07月23日18時43分26秒 $49,985 $3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2年07月23日18時22分06秒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第一銀行中崙分行) $20,005 112年07月23日18時22分42秒 $20,005 112年07月23日18時23分13秒 $20,005 2-1 方雲鵬(提告) 112年07月23日18時 112年07月23日18時15分46秒 112年07月23日18時26分29秒 $21,998 $31,512 112年07月23日18時24分02秒 $20,005 112年07月23日18時31分56秒 臺北市○○區○○○路○段00000號(合庫商銀松興分行) $20,005 112年07月23日18時33分03秒 $11,005 2-2 方雲鵬(提告) 及 不詳被害人 112年07月23日18時 112年07月23日18時23分10秒 $8,989 112年07月23日18時56分03秒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臺灣銀行中崙分行) $20,005 112年07月24日22時57分37秒 $10,005 3-1 施沛芸(提告) 112年07月25日21時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07月25日21時12分22秒 $109,403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2年07月25日21時14分44秒 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新大吉門市) $20,005 112年07月25日21時17分03秒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威京門市) $20,005 112年07月25日21時17分36秒 $20,005 112年07月25日21時18分11秒 $20,005 112年07月25日21時18分46秒 $20,005 112年07月25日21時19分32秒 $9,005 112年07月25日22時44分33秒 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統一超商京復門市) $2,005 3-2 施沛芸(提告)及不詳被害人 112年07月26日00時 112年07月26日00時17分42秒 $15,123 112年07月26日00時20分19秒 $15,005 4-1 黃慶杰(提告) 112年07月24日22時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07月24日22時05分02秒 112年07月24日22時06分53秒 $49,983 $49,981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2年07月24日22時07分28秒 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統一超商京復門市) $20,000 112年07月24日22時08分11秒 $20,000 112年07月24日22時09分11秒 $10,000 112年07月24日22時11分32秒 $20,000 112年07月24日22時12分24秒 $20,000 112年07月24日22時14分06秒 $9,000 4-2 黃慶杰(提告)及不詳被害人 112年07月24日22時 112年07月24日22時33分20秒 $20,000 112年07月24日22時37分50秒 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全家超商大理門市) $20,000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烏日溪壩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和興南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集集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水林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