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上字,112年度,23號
TPDM,112,審簡上,23,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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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智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
日111年度審簡字第2125號、第2132號、第2133號第一審刑事簡
易判決(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32274號、第35414號、111年
度偵字第5007號、偵緝字第867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
第9491號,及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0844號),提起上
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1至40部分,均撤銷。
楊智傑犯如附表編號1至40「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40「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楊智傑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金鋼狼」、「雷洛」、「法拉驢」、「COCO」、「虛竹」、「恭喜發財」等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等犯意聯絡,由楊智傑擔任取簿手及提款車手之分工。楊智傑先依指示前往便利商店領取裝有人頭帳戶之包裹,交由集團內不詳成員,嗣該集團內成員取得前開人頭帳戶資料後,由該詐欺集團內不詳成員於如附表編號1至7「詐騙方式」欄所示之時間,以該欄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如該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該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依指示將如「匯款金額(新臺幣)」欄所示款項匯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後,再由集團內不詳成員將所匯入之款項予以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另由詐欺集團內不詳成員於如附表編號8至40「詐騙方式」欄所示之時間,以該欄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如該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該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依指示將「匯款金額(新臺幣)」欄所示款項匯至指定帳戶後,再由楊智傑依指示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或由掌控同一帳戶之不詳成員,依指示於「提領時間/地點」欄所示之時、地提款或轉帳如「提領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金額後,



楊智傑再至指定地點將所提領款項交給「虛竹」或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某成員,由該人輾轉交付予詐欺集團上手,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楊智傑提領款項1日則可取得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報酬。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關於審理範圍:
 ㈠按第二審法院遇第一審法院審判範圍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 不同,應究明有無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未受請求之事 項予以判決或漏判之情事,並依其上訴範圍,分別為適法之 處理(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44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
⒈檢察官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意旨指摘:被告加入詐欺之 犯罪集團並擔任取簿手,藉此層層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來源 ,致多名被害人相繼受騙而匯款,除其被害者眾外,不法所 得亦逾300萬元,其犯罪情節顯然高於一般加重詐欺罪之情 節,且客觀上亦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特殊原因與環境,衡 情並無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原審不 查,逕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免被告之罪責,就被告所犯各別 加重詐欺罪一律援引刑法第59條而均量處有期徒刑6月,遑 論就40罪僅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其認事用法顯非妥 適,且原判決量刑過輕亦有違罪刑相當原則等語(見本院卷 第65至66、343頁),足認本件之上訴範圍為原判決關於被 告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故關於被告所犯侵占遺失物及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部分,因未上訴而確定。 ⒉原判決諭知「楊智傑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 表『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然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所載「本案詐欺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0年8月 9日上午9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王俞琬,佯稱得提供貸 款服務,惟需先寄出帳戶存摺、金融卡,致王俞琬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以全家超商店到店方式寄出其所申辦之如附表一 所示帳戶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全家超商濱江店。 復由『雷洛』指示楊智傑前往取簿,嗣楊智傑即於000年0月00 日下午4時46分許,前往上開地點領取包裹,再至指定地點 將包裹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主文欄」 關於告訴人王俞琬部分為「空白」,亦即並未記載所認「罪 名」及「應科處之具體刑罰、沒收或保安處分之內容」,應 屬漏判,且仍未脫離原審繫屬,自非本院審理範圍。 ㈢綜上,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之二、 關於其附表編號1至40所示犯罪事實。




二、本判決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經檢察官及被 告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344至375頁),本院審酌各 該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 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1項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於本判決所引用非供 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依法提示調查之,依刑事訴訟 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均坦承不諱 (見本院卷第114、343頁),並有如附表「證據及卷證出處 」欄所示之各該證據資料(卷頁詳附表)在卷可佐,足認被 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 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修正公 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然該次修正係增訂第1項第4 款之規定,與本案被告所涉罪名及刑罰無關,自無比較新舊 法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即修正 後之規定。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4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又移送併辦部分與經起訴部 分,為同一告訴人邱盈菁,相同遭詐騙之情,依指示匯款至 前揭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帳戶等事實,屬事實上一罪關係,本 院應併予審理。
 ㈡刑法上所謂共同實施,並非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必要,其 分擔實施一部分行為者,屬共同正犯;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 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 互利用他人之行為,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 生之結果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46年台上字第 1304號裁判意旨參照)。查被告雖未直接以撥打電話等方式 對各該被害人施以詐術,然被告所參與之詐欺集團,係以多 人分工方式從事不法詐騙,包括集團首腦、撥打電話施詐之 機房人員等,成員已達3人以上,被告擔任取簿及取款車手 ,並予以轉交之工作,使該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得以順利完成 詐欺取財之行為,確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前揭詐欺集 團之分工,是被告就本案所為,顯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 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參與行為之部分分工,並與 其他參與者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而實行本案犯行,依上說



明,被告自應就本案犯罪結果均負共同正犯之責。 ㈢如附表編號1、5、6、7、11、14、15、16、18、21、23、25 、26、34、35、40所示之被害人雖有數次匯款行為,然該詐 欺集團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及決意,侵害相同法益, 時間又屬密接,應評價為接續之一行為侵害同一法益,而為 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㈣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2罪名,各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 畫下所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應僅認各係一個犯罪行為,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㈤關於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罪數之計算,原則上應依被害人人 數為斷(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110年度台上字 第181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40所為之犯 行,係侵害不同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 月00日生效施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須於「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方得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修正前僅 須於偵查或審判中曾經自白即可減刑,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對被告並未較為有利,應適用修正前之 規定。又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 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 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 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 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 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 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 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 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 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 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判決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就其 擔任取簿及提款車手等事實,業經其於審理時均供述詳實、 坦承犯行,應認被告對洗錢行為構成要件事實均有所自白, 原應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 犯一般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亦即被告就本案 犯行各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被告此部分 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 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




三、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事證明確,並分別予以論罪 科刑暨定應執行之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 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 ,始有其適用。又按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 行使,然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 故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 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 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 刑輕重之標準。查被告知悉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盛行,竟仍為 圖輕易賺取報酬而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及提款車手, 使被害人遭騙之款項迅速流至詐欺集團掌控,難以追查流向 ,被告所為實屬不該,不僅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亦影響 社會治安,當應給予相當之責難,本院認被告並無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是考量其犯罪情 節、態樣、動機及手段,尚無情輕法重而顯可憫恕之情事, 所犯自均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必要。 ㈡原判決就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部分,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予 以遞減其刑,容有理由矛盾且違誤。
 ㈢原判決就被告犯罪所得部分,認被告已因另案宣告沒收,且 與部分被害人和解,而認無沒收必要,然被告並未依和解內 容履行其賠償責任,被告仍保有犯罪所得,是原審就此部分 未宣告沒收,亦有不當。
 ㈣綜上,檢察官提起上訴,指摘原審援引刑法第59條不當及量 刑違誤為有理由,為保障當事人之審級利益,自應由本院將 原判決撤銷,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
四、量刑:
  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為貪圖 輕易獲得金錢,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妨害社會正常交易秩 序,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合 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之要件,復考量被告 於本案所參與程度係取簿手及領取款項並轉交予上手之車手 ,而非詐騙案件之出謀策劃者,兼衡被告於原審自陳之智識 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原審審訴卷第181至182頁)暨其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與部分被害人和解然未履行分文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另 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



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 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 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 照)。查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40所犯之罪,固合於合併定執 行刑之要件,但據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 ,被告尚有其他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經法院判處罪刑之案件 ,爰不予併定其應執行刑,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再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以保障被告之權益及符合正當 法律程序要求。  
五、沒收部分: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亦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供稱:我領錢的報酬是1天3,000元到5,000元,曾經最高1 、2次拿過5,000元,多數是3,000元,取簿沒有報酬等語( 見本院卷第343頁),因卷內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所取 得之確切報酬,故依有疑利益被告原則,認被告領款1天之 報酬為3,000元。而本案被告之提領日為110年4月12日、13 日、16日、17日、18日、19日、20日、23日、26日、5月3日 、5日、9月7日、12日、17日(共計14日),其中9月7日、1 2日提款部分,因另案即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135號、2219 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422號業已判決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此有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在卷可查,故不再予以宣告沒收、追 徵。另就其餘12日之犯罪所得共計3萬6,000元部分,未據扣 案,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之說明:
  適用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 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 訟法第449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 項規定,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同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 二章之規定。是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 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 2條所定第一審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而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 判之情形者,應撤銷原簡易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 決。查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40所示之罪,既經本院判處不得 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已不符合得為簡易判決處刑 之情形,除撤銷原判決外,並應就本案逕行改依第一審通常



程序判決之,如不服本判決,仍得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向管 轄之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併此敘明。
七、退併辦部分:
 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4611號併辦意旨 略以: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告訴人黃安琪,使告訴人 黃安琪陷於錯誤而匯款,嗣被告前往提領款項後予以轉交, 故認係與本案之相同被害人,而請求併案審理等語。 ㈡查111年度偵字第14611號之告訴人黃安琪與本案之告訴人黃 安琪(即附表編號9)係不同人,此有其等之年籍資料(見5 007偵卷第27、171頁、14611偵卷第192頁)在卷可憑,故與 本案間應屬併罰之數罪,自不生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 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1款、第452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晉毅提起公訴、移送併辦、追加起訴,檢察官洪敏超提起上訴,檢察官吳春麗、楊淑芬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旻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 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證據及卷證出處 罪名及宣告刑 1.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告訴人 童紹育 詐欺集團佯稱為購物平臺之賣方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8月14日21時30分許致電童紹育,稱因系統問題誤增消費,須操作ATM解除,致童紹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⑴110年8月14日23時27分許 ⑵110年8月14日23時33分許 ⑴2萬9,987元 ⑵7,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俞琬) X X 1.告訴人童紹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32274號卷第47至48頁) 2.告訴人提供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2張(同上偵卷第147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被害人 周庭漢 詐欺集團佯稱為勸募協會及銀行、郵局客服人員,於110年8月14日某時許致電周庭漢,稱因工作人員錯誤設定,須操作ATM解除,致周庭漢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10年8月14日19時54分許 2萬9,985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俞琬) X X 1.被害人周庭漢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32274號卷第53至54頁) 2.被害人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1張(同上偵卷第152頁) 3.被害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156頁) 4.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29至230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告訴人 林家洋 詐欺集團佯稱為網購賣家及聯邦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8月14日19時許致電林家洋,稱因內部疏失而重複下訂,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林家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10年8月14日20時45分許 2萬12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俞琬) X X 1.告訴人林家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32274號卷第55至57頁) 2.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157頁) 3.告訴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同上偵卷第158頁) 4.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29至230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告訴人 李翊鋮 詐欺集團佯稱為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8月14日某時許致電李翊鋮,稱因扣款錯誤,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李翊鋮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10年8月14日21時43分許 4萬9,989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俞琬) X X 1.告訴人李翊鋮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32274號卷第59至60頁) 2.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161頁) 3.告訴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同上偵卷第162頁) 4.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33至235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被害人 鄭潔瑩 詐欺集團佯稱為誠品網路書局及銀行、郵局之客服人員,於110年8月14日某時許致電鄭潔瑩,稱因購物訂單錯誤設定,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鄭潔瑩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⑴110年8月14日21時47分許 ⑵110年8月14日22時10分許 ⑶110年8月14日22時14分許 ⑴2萬5,123元 ⑵9萬9,823元 ⑶2萬4,038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俞琬) X X 1.被害人鄭潔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32274號卷第61至62頁) 2.被害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163頁) 3.被害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3張(同上偵卷第164至165頁) 4.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33至235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告訴人 簡琪昌 詐欺集團佯稱為郵局之客服人員,於110年8月14日19時5分許致電簡琪昌,稱內部疏失導致訂單尚未處理,須操作網路銀行,致簡琪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⑴110年8月14日19時40分許 ⑵110年8月14日19時51分許 ⑴4萬9,989元 ⑵4萬9,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俞琬) X X 1.告訴人簡琪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32274號卷第63至65頁) 2.告訴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同上偵卷第167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168頁) 4.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39至241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被害人 林秀雯 詐欺集團佯稱為網路購物及元大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8月14日19時23分許致電林秀雯,稱內部疏失將林秀雯設定為中盤商,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林秀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⑴110年8月14日20時5分許 ⑵110年8月14日20時8分許 ⑴4萬9,989元 ⑵4萬9,989元 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俞琬) X X 1.被害人林秀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32274號卷第67至68頁) 2.被害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同上偵卷第171頁) 3.被害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172頁) 4.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55至257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告訴人 陳秋月 詐欺集團佯稱為大樑科技有限公司及郵局之客服人員,於110年9月7日17時37分許致電陳秋月,稱因內部疏失而設定錯誤,須操作ATM解除,致陳秋月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被告提領一空。 110年9月7日18時44分許 2萬9,985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7日19時56分、57分、58分、59分、20時及20時1分許,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銀行新店分行) 2萬0,005元 2萬0,005元 2萬0,005元 2萬0,005元 2萬0,005元 9,005元 1.告訴人陳秋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5007號卷第19至25頁) 2.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話紀錄擷圖3張(同上偵卷第121至123頁) 3.告訴人提供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127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41、51、63頁) 5.被告楊智傑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81至85頁) 6.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77至79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 告訴人 黃安琪 詐欺集團佯稱為Wave Shine及郵局之客服人員,於110年9月7日18時9分許致電黃安琪,稱因會員資料設定錯誤將重複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黃安琪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被告提領一空。 110年9月7日18時49分許 2萬5,123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黃安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5007號卷第27至28頁) 2.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話紀錄擷圖2張(同上偵卷第119頁) 3.告訴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120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43、53、65頁) 5.被告楊智傑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81至85頁) 6.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77至79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 告訴人 蕭揚隆 詐欺集團佯稱為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9月7日18時48分許致電蕭揚隆,稱因交易取消需額外付費,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蕭揚隆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被告提領一空。 110年9月7日19時11分許 4萬9,985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蕭揚隆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5007號卷第29、31至32頁) 2.告訴人提供之存款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114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話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115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45至46、55頁) 5.被告楊智傑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81至85頁) 6.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77至79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 告訴人 謝玉美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網站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9月7日19時12分許致電謝玉美,稱因個資外洩,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謝玉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被告提領一空。 ⑴110年9月7日20時55分許 ⑵110年9月7日20時57分許 ⑶110年9月7日21時15分許 ⑴4萬9,987元 ⑵4萬9,988元 ⑶1萬0,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 110年9月7日21時1分、2分許,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店郵局) ⑵ 110年9月7日21時26分許,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元大銀行新店分行) ⑴ 6萬元 4萬元 ⑵ 1萬7,005元 1.告訴人謝玉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5007號卷第33至35頁) 2.告訴人提供之存摺封面、內頁影本1份(同上偵卷第107頁) 3.告訴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翻拍照片1張(同上偵卷第109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47、57至58、67頁) 5.被告楊智傑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81至85頁) 6.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73至75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告訴人 張雅芬 詐欺集團佯稱為小三美日網路購物之客服人員,於110年9月7日某時許致電張雅芬,稱因會員資料錯誤將重複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張雅芬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被告提領一空。 110年9月7日21時18分許 6,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張雅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5007號卷第37至3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49、59至61、69頁) 3.被告楊智傑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81至85頁) 4.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73至75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 被害人 顏妤庭 詐欺集團佯稱為臉書賣家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9月12日14時43分許致電顏妤庭,稱因設定錯誤成為超級會員,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顏妤庭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被告提領一空。 110年9月12日15時25分許 8萬5,123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2日15時36分、37分、38分、49分、50分、51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館前分行) 3萬元 3萬元 2萬5,000元 3萬元 3萬元 5,000元 1.被害人顏妤庭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35414號卷第45至47頁) 2.被害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翻拍照片2張(同上偵卷第49至50頁) 3.被害人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1份(同上偵卷第50至52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53至54、57頁) 5.被告楊智傑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33至36頁) 6.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往來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25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 告訴人 毛芮盈 詐欺集團佯稱為口罩店家及永豐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9月12日15時15分許致電毛芮盈,稱因內部疏失將重複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毛芮盈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被告提領一空。 ⑴110年9月12日15時38分許 ⑵110年9月12日15時41分許 ⑴4萬9,985元 ⑵1萬5,099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毛芮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35414號卷第61至64頁) 2.告訴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擷圖2張(同上偵卷第65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話、對話紀錄擷圖1份(同上偵卷第66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67至68、71頁) 5.被告楊智傑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33至36頁) 6.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往來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25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 被害人 李振宇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網站及永豐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9月12日16時46分許致電李振宇,稱因駭客入侵將資料加入團購名單,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李振宇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被告提領一空。 ⑴110年9月12日17時35分許 ⑵110年9月12日17時37分許 ⑶110年9月12日17時41分許 ⑴4萬9,987元 ⑵4萬9,988元 ⑶2萬3,123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2日17時44分、45分6秒、45分44秒、46分25秒、46分58秒、47分及48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 2萬0,005元 2萬0,005元 2萬0,005元 2萬0,005元 2萬0,005元 2萬0,005元 3,005元 1.被害人李振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35414號卷第77至78頁) 2.被害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擷圖3張(同上偵卷第79頁) 3.被害人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話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81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83至85頁) 5.被告楊智傑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33至36頁) 6.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往來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27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 告訴人 李政唐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網站及台北富邦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9月12日15時57分許致電李政唐,稱因內部疏失而重複下訂,須操作ATM解除,致李政唐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被告提領一空。 ⑴110年9月12日20時34分許 ⑵110年9月12日20時54分許 ⑶110年9月12日21時2分許 ⑴2萬9,987元 ⑵2萬9,985元 ⑶2萬9,987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 110年9月12日20時58分、59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信鑫門市) ⑵ 110年9月12日21時18分許,於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鑫公信門市) ⑴ 7萬6,000元 1,000元 ⑵ 4萬3,000元 1.告訴人李政唐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35414號卷第89至92頁) 2.告訴人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93頁) 3.告訴人提供之存摺封面、內頁影本1份(同上偵卷第95至97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99至101頁) 5.被告楊智傑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33至36頁) 6.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往來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29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 被害人 潘俊彥 詐欺集團佯稱為小三美日網路購物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9月12日20時許致電潘俊彥,稱因設定錯誤,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潘俊彥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被告提領一空。 110年9月12日20時42分許 1萬7,098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害人潘俊彥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35414號卷第105至106頁) 2.被害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107頁) 3.被害人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話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107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109至111頁) 5.被告楊智傑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33至36頁) 6.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往來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29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111年度偵字第10844號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邱盈菁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網站及兆豐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9月17日16時51分許致電邱盈菁,稱因內部疏失而重複下訂,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邱盈菁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被告提領一空。 ⑴110年9月17日17時40分許 ⑵110年9月17日17時42分許 ⑴9萬9,987元 ⑵1萬9,987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7日17時56分、57分、58分、59分及同日18時、18時1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 2萬0,005元 2萬0,005元 2萬0,005元 2萬0,005元 2萬0,005元 1萬9,005元 1.告訴人邱盈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35414號卷第115至118頁) 2.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話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119至120頁) 3.告訴人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擷圖(同上偵卷第120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123至124、127頁) 5.被告楊智傑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33至36頁) 6.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往來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31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111年度偵字第949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告訴人 吳瑞文 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小珍」與吳瑞文聯繫,於110年4月7日15時12分起向吳瑞文佯稱得在「AETO」平臺投資獲利,致吳瑞文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被告提領。 110年4月20日12時38分許 3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0日12時40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號1樓(全家超商鑫都店) 7萬元 1.告訴人吳瑞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9491號卷第35至39頁) 2.被告楊智傑歷次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155至204頁) 3.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41、254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111年度偵字第949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告訴人 黃景維 詐欺集團以LINE與黃景維聯繫,於110年4月起向黃景維佯稱得在「諾盈」平臺投資獲利,致黃景維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被告提領。 110年4月20日12時35分許 4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黃景維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9491號卷第49至50頁) 2.被告楊智傑歷次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155至204頁) 3.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41、254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111年度偵字第949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告訴人 周南宏 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美婷」與周南宏聯繫,於110年3月18日起向周南宏佯稱得在「螞蟻投資網」投資獲利,致周南宏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被告提領。 ⑴110年4月18日22時56分許 ⑵110年4月18日22時57分 ⑴5萬元 ⑵4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8日23時8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號1樓(全家超商鑫都店) 8萬元(餘1萬元遭不詳人士匯款轉出) 1.告訴人周南宏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9491號卷第41至47頁) 2.被告楊智傑歷次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155至204頁) 3.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41、247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111年度偵字第949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告訴人 王永承 詐欺集團以LINE與王永承聯繫,於向王永承佯稱得在「EXNES」平臺投資獲利,致王永承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被告提領。 110年4月19日10時19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9日10時27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成都店) 10萬元(含不明人士匯入之款項) 1.告訴人王永承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9491號卷第61至63頁) 2.被告楊智傑歷次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155至204頁) 3.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41、247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111年度偵字第949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告訴人 王子嘉 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林美玲」與王子嘉聯繫,於110年3月21日起向王子嘉佯稱得在「AETO」平臺投資獲利,致王子嘉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被告提領。 ⑴110年4月19日10時31分許 ⑵110年4月20日13時34分許 ⑴24萬元 ⑵9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4月19日10時49分、50分、51分、52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號1樓(全家超商鑫都店) ⑵110年4月20日14時5分、6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成都店) ⑴ 10萬元 10萬元 10萬元 10萬元 ⑵ 10萬元 2萬元 1.告訴人王子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9491號卷第51至55頁) 2.被告楊智傑歷次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155至204頁) 3.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41、247、255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4. 111年度偵字第949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被害人 陳湘玲 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詩涵」與陳湘玲聯繫,於110年3月24日起向陳湘玲佯稱得在「EXNES」平臺投資獲利,致陳湘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被告提領。 110年4月20日13時55分許 3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害人陳湘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9491號卷第57至60頁) 2.被告楊智傑歷次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155至204頁) 3.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41、255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111年度偵字第949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告訴人 田政立 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小情緒」與田政立聯繫,於110年3月17日12時起向田政立佯稱得在「螞蟻」投資網站投資獲利,致田政立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被告提領。 110年4月19日10時37分許 16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田政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9491號卷第65至69頁) 2.被告楊智傑歷次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155至204頁) 3.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41、247頁) 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83、288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⑴110年4月13日10時7分許 ⑵110年4月13日10時8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3日10時13分許,於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世運門市) 10萬元 26. 111年度偵字第949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告訴人 薛凱鴻 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文文」與薛凱鴻聯繫,於110年4月起向薛凱鴻佯稱得在「諾盈」平臺投資獲利,致薛凱鴻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被告提領。 ⑴110年5月3日10時58分許 ⑵110年5月3日11時許 ⑴1萬3,000元 ⑵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3日11時4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金慶店) 6萬3,000元 1.告訴人薛凱鴻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9491號卷第71至79頁) 2.被告楊智傑歷次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155至204頁) 3.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67、270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111年度偵字第949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告訴人 許育銜 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雨婷」與許育銜聯繫,向許育銜佯稱得在「AETO」平臺投資獲利,致許育銜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被告提領。 110年5月3日20時28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3日20時34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金慶店) 5萬元 1.告訴人許育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9491號卷第81至82頁) 2.被告楊智傑歷次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155至204頁) 3.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67、272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111年度偵字第949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告訴人 吳建宏 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陳雅婷」與吳建宏聯繫,於110年4月11日起向吳建宏佯稱得在「Capital」平臺投資獲利,致吳建宏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被告提領。 110年5月3日11時26分許 3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3日11時28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圓環店) 3萬元 1.告訴人吳建宏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9491號卷第83至87頁) 2.被告楊智傑歷次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155至204頁) 3.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67、270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9. 111年度偵字第949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告訴人 楊閔媞 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Lina」與楊閔媞聯繫,向楊閔媞佯稱得在「螞蟻」投資網站投資獲利,致楊閔媞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被告提領。 110年5月3日16時24分許 3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3日16時39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金慶店) 3萬元 1.告訴人楊閔媞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9491號卷第89至91頁) 2.被告楊智傑歷次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155至204頁) 3.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67、271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0. 111年度偵字第949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告訴人 蘇靖傑 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陳美婷」與蘇靖傑聯繫,於110年3月23日23時12分起向蘇靖傑佯稱得在「螞蟻」投資網站投資獲利,致蘇靖傑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被告提領。 110年5月3日11時13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3日11時19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金慶店) 5萬元 1.告訴人蘇靖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9491號卷第93至95頁) 2.被告楊智傑歷次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155至204頁) 3.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67、270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1. 111年度偵字第949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告訴人 翁鵬軒 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蘇語凝」與翁鵬軒聯繫,向翁鵬軒佯稱得在「螞蟻」投資網站投資獲利,致翁鵬軒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被告提領。 110年5月3日17時38分許 3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3日17時42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金慶店) 6萬元(含不明人士匯入之款項) 1.告訴人翁鵬軒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9491號卷第97至101頁) 2.被告楊智傑歷次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155至204頁) 3.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67、271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2. 111年度偵字第949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告訴人 蘇華彥 詐欺集團以交友軟體SINGOL暱稱「李淑婷」與蘇華彥聯繫,於110年4月9日起向蘇華彥佯稱得在「螞蟻」投資網站投資獲利,致蘇華彥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被告提領。 110年5月5日0時8分許 3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5日0時9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金慶店) 3萬元 1.告訴人蘇華彥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9491號卷第103至105頁) 2.被告楊智傑歷次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155至204頁) 3.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67、278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3. 111年度偵字第949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告訴人 廖容緯 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吳森富」與廖容緯聯繫,於110年3月24日起向廖容緯佯稱得在「Financial IGM」投資平臺擔任助理,致廖容緯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被告提領。 110年4月12日12時24分許 9萬2,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2日12時27分許,於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世運門市) 9萬元 1.告訴人廖容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9491號卷第107至111頁) 2.被告楊智傑歷次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155至204頁) 3.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83、285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4. 111年度偵字第949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告訴人 張錦清 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陳諪」與張錦清聯繫,於110年1月起向張錦清佯稱得在「螞蟻」投資網站投資獲利,致張錦清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被告提領。 110年4月17日17時36分許 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7日17時39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西寧南店) 3萬元 1.告訴人張錦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9491號卷第113至115頁) 2.被告楊智傑歷次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155至204頁) 3.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41、246頁) 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83、294頁) 5.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303、310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4月18日17時34分許 3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8日17時55分許,於臺北市○○區○○街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西門分行) 7萬4,000元(含不明人士匯入之款項) 110年4月23日18時47分許 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3日18時55分許,於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世運門市) 2萬2,000元(其餘款項遭不詳人士匯款轉出) 35. 111年度偵字第949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告訴人 廖士明 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若英」與廖士明聯繫,於110年3月起向廖士明佯稱得在「ACTITRADES」平臺投資獲利,致廖士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被告提領。 ⑴110年4月16日17時38分許 ⑵110年4月17日17時10分許 ⑴10萬元 ⑵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4月16日17時41分許,於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大龍門市) ⑵110年4月17日17時15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西寧南店) ⑴10萬元 ⑵5萬元 1.告訴人廖士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9491號卷第117至120頁) 2.被告楊智傑歷次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155至204頁) 3.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83、290、294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111年度偵字第949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告訴人 王暘展 詐欺集團於110年4月16日20時21分前某時,以LINE暱稱「陳靜雅」與王暘展聯繫,向王暘展佯稱得在「AETO」平臺投資獲利,致王暘展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被告提領。 110年4月17日10時45分許 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7日10時48分許,於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世運門市) 3萬元 1.告訴人王暘展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9491號卷第121至122頁) 2.被告楊智傑歷次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155至204頁) 3.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83、293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7. 111年度偵字第949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告訴人 黃偉誠 詐欺集團以LINE與黃偉誠聯繫,於110年4月28日起向黃偉誠佯稱得在「螞蟻」投資網站投資獲利,致黃偉誠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被告提領。 110年4月12日11時14分許 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2日11時26分許,於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世運門市) 3萬元 1.告訴人黃偉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9491號卷第123至124頁) 2.被告楊智傑歷次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155至204頁) 3.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83、285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8. 111年度偵字第949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告訴人 林孟聲 詐欺集團以臉書暱稱「林珍妮」與林孟聲聯繫,於110年1月起向林孟聲佯稱得為其操作投資獲利,致林孟聲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被告提領。 110年4月26日13時20分許 6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6日13時24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漢寧門市) 6萬元 1.告訴人林孟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9491號卷第125至127頁) 2.被告楊智傑歷次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155至204頁) 3.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317、319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9. 111年度偵字第949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被害人 林辰倧 詐欺集團以暱稱「陳文靜」與林辰倧聯繫,於110年4月起向林辰倧佯稱得在「諾盈」平臺投資獲利,致林辰倧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被告提領。 110年4月26日13時19分許 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害人林辰倧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9491號卷第129至131頁) 2.被告楊智傑歷次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155至204頁) 3.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317、319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0. 111年度偵字第949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告訴人 古祐阡 詐欺集團以暱稱「陳曉雯」與古祐阡聯繫,向古祐阡佯稱得在「螞蟻」投資網站投資獲利,致古祐阡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列所示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即遭被告提領。 ⑴110年4月22日11時41分許 ⑵110年4月22日13時16分許 ⑴6萬9,990元 ⑵1萬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於110年4月22日11時44分許,遭集團內其他共犯跨行轉匯 ⑵於110年4月22日13時29分許,遭集團內其他共犯轉帳提領 ⑴10萬元 ⑵2萬8,000元 1.告訴人古祐阡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9491號卷第133至136頁) 2.被告楊智傑歷次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同上偵卷第155至204頁) 3.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303、305、306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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