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重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2年度,2788號
TPDM,112,審易,2788,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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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27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重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76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重雄皓証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 皓証公司)之負責人,亦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3款所稱 之雇主。告訴人王美莉之配偶廖峰慶則為被告以每日新臺幣 (下同)3,200元薪資,自民國112年7月22日開始聘雇,在址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之臺北醫學大學教學大樓階梯教室 施作木作拆除作業之勞工。被告作為廖峰慶之雇主,以及上 址工地之實際督導負責人,本應注意在階梯教室此種具有高 低落差之施工場所,應採取預防勞工跌倒之措施,並應使勞 工確實以正確方式配戴安全帽。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 許,廖峰慶在上開階梯教室施工時,被告亦在現場監督工程 進行,廖峰慶為實際受其監督之勞工,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事,詎被告仍疏未注意及前開雇主應注意事項,未在 階梯教室採取任何防免勞工跌倒措施,如架設斜坡或安全走 道,亦未督促廖峰慶在施工期間全程正確配戴安全帽。嗣廖 峰慶在施工過程中,不慎失足倒地,因撞擊致受有腦部外傷 併創傷性右側顱骨骨折且合併右側硬腦膜上出血、右側硬腦 膜下腔與左側蜘蛛膜下腔出血、顱骨缺損、頭部外傷合併嚴 重腦出血、意識障礙與四肢癱瘓之重大不治、難治重傷害。 案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 失重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 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 告訴,有告訴人所提刑事撤回告訴狀、臺北市中正區調解委 員會調解書、和解協議書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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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皓証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