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附民字,112年度,85號
TPDM,112,審交簡附民,85,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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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潘平和
被 告 吳生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生程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潘平和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劭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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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