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易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乂鳴
王谷帆
吳安可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邱煒翔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596號、第7077號、第70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乂鳴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谷帆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安可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事 實
一、劉乂鳴於網路媒體Youtube頻道開設公開頻道「劉乂鳴-鋼鐵 醫師開電」(下稱系爭頻道),王谷帆、吳安可、黃建堯( 所涉共同公然侮辱、誹謗罪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 2年度簡字第866號判決有罪確定)則參與系爭頻道錄製,其 等因與姜○○、丁○○、王○○有過往糾紛,竟分別為下列犯行:(一)劉乂鳴、王谷帆、吳安可、黃建堯共同意圖散布於眾,基 於誹謗、公然侮辱之犯意,在新北市新店區及臺北市大安 區某處,經由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於如附表一所示之 時間,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系爭頻道直播影片中, 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足以貶損姜○○之名譽。(二)劉乂鳴、王谷帆共同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聯絡,在新北市 新店區、臺北市大安區某處及臺北市松山區某炸牛排專賣 店,經由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
,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系爭頻道直播影片中,發表 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足以貶損丁○○之名譽。(三)王谷帆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 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系爭頻道直播影片中,發表如 附表三所示之言論,足以貶損王○○之名譽。
二、案經姜○○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陳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北地檢署)、丁○○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 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陳請高檢署令轉 臺北地檢署、王○○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北 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 程序,檢察官、被告劉乂鳴、王谷帆、吳安可(下合稱被告 三人)及其辯護人均未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見原易卷 第55-56頁),復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 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三人固均坦承有於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間,在 系爭頻道直播影片中,發表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言論, 惟否認有何公然侮辱、誹謗犯行,並均辯稱:發表上開言論 是因為受到告訴人的攻擊,才會用這些話回應、反擊等語; 被告吳安可及其辯護人另辯稱:係因告訴人姜○○之行為合於 聖經關於「姦淫」的定義,才會發表這些言論等語。經查:(一)被告三人於上開時間、地點,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 系爭頻道直播影片中,發表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言論 等情,經證人即告訴人姜○○於偵查中(見桃園地檢署110 年度他字第8182號卷第103-105頁,他5282號卷第35-36頁 )、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及偵查中(見高雄地檢署11 1年度他字第4477號卷第63-66頁,他7914號卷第29-30頁 )、證人即告訴人王○○於警詢中(見他7970號卷第45-47 頁)證述明確,並有臺北地檢署111年10月5日、111年10 月6日、112年3月24日、112年3月27日勘驗報告(見他528 2號卷第45-58頁,他7914號卷第31-40頁,偵3596號卷第2 5頁,偵7077號卷第37頁)、告訴人姜○○、丁○○、王○○提 供之直播影音檔案譯文暨截圖(見他5282號卷第67-77頁 ,他7914號卷第41-49頁,他7970號卷第3-7頁)在卷可稽 ,且為被告三人所不爭執(見原易字卷第56-57頁),此
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 別,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僅為抽象謾罵;後者係對具 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而「對於具體 之事實,有所指摘,並有與上開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之 抽象謾罵時」,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基此 ,如就具體事實有所指摘,而同為與上開誹謗事件具有語 意關連之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 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應就其言論之整體為評價 ,判斷是否成立誹謗罪,而不在公然侮辱罪之處罰範圍。 次按公然侮辱罪,只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 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司法院釋字第145號解釋意旨參 照);而誹謗罪中所稱「散布於眾」,則係指散播傳布於 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以知悉其內容而言,是誹謗 罪之成立,即以行為人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散布指摘足以 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經查,系爭頻道既為Youtube 網站之公開頻道,影片於直播進行中或直播結束後,均可 供不特定多數觀眾點擊進入影片閱聽,顯屬不特定多數人 得以共見共聞之平台,此情亦為被告三人所知悉。復觀諸 被告三人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係以「淫婦」、「淫 亂」、「很髒」、「智障」、「假洋墨水」等詞貶低辱罵 告訴人姜○○,並指涉其與訴外人劉士綱有不正當男女關係 ;所為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言論,則均屬對告訴人丁○○、 王○○抽象謾罵之惡言,上開言論客觀上均足以貶抑告訴人 之人格,造成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及名譽受損,是被告三人 前述行為均已分別該當公然侮辱、誹謗罪之構成要件,至 為明灼。
(三)被告三人雖辯稱其等係因先受告訴人言語攻擊,始為前開 言論進行回應、反擊等語(見原易卷第55頁),並提出告 訴人丁○○、王○○臉書留言截圖為據(見原易卷第59-105頁 )。惟按公然侮辱罪之成立,僅一旦有公然侮辱他人之行 為,即行成立,並未若同法第310條、第311有關誹謗罪之 成立,尚有自衛、自辯等其他不罰或免責規定適用。查被 告劉乂鳴、王谷帆於系爭頻道所為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言 論,核屬公然對告訴人丁○○、王○○為抽象謾罵,已如前述 ,其等犯行於斯時即為成立,並無其等所辯係基於自衛、 自辯等回應上開告訴人言論之目的等免罰規定之適用,更 毋庸論及其等所為前開言論內容,僅係各種輕蔑貶損之謾 罵言詞,僅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效,實際上並無任何積極澄 清、保護其等合法利益之意義可言。再者,觀諸上開臉書
留言截圖內容,尚無從得知告訴人丁○○、王○○所為留言之 確切時間,自更難認被告三人辯稱本案言論係為回應、反 擊前開告訴人之言論等語為可採。
(四)至被告吳安可辯稱其係基於認定告訴人姜○○之行為合於聖 經中「姦淫」定義,始為本案言論等語,並提出手寫聖經 乙紙為據(見原易卷第107頁)。惟按刑法第310條第3項 前段固規定行為人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 罰,惟其言論內容縱屬真實,或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 為真實者,倘所陳述者純屬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依同條項但書規定,仍無法解免於誹謗罪責。又所謂私 德,係指個人私生活領域範圍內,與人品、道德、修養等 相關之價值評斷事項而言。而是否僅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 ,應就告訴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依一般健全之社 會觀念,就社會共同生活規範,客觀觀察是否有足以造成 不利益於大眾之損害定之。基此,觀諸被告吳安可於系爭 頻道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淫婦」、「很髒」、「淫亂」 等負面評價言論,客觀上核屬公然對告訴人姜○○謾罵,已 貶損告訴人姜○○名譽,亦如前述,且被告吳安可此部分言 論所指涉告訴人姜○○與訴外人劉士綱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乙 情,自告訴人姜○○之職業、身份及社會地位以觀,亦均屬 其個人私生活領域範圍之事,與社會公共議題尚無關聯, 被告吳安可上開言論內容更無助於促進公益或社會健全發 展之功能,是縱聖經中對於「姦淫」二字有其明確定義, 揆諸前開說明,被告吳安可仍無以藉此卸免其本案言論對 告訴人姜○○造成名譽侵害之責。
(五)從而,被告三人前揭所辯,洵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三人所為公然侮辱、誹謗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部分:
1.關於事實欄一、(一),核被告劉乂鳴、王谷帆、吳安可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 0條第1項之誹謗罪。
2.關於事實欄一、(二),核被告劉乂鳴、王谷帆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3.關於事實欄一、(三),核被告王谷帆所為,係犯刑法第 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被告劉乂鳴、王谷帆、吳安可就事實欄一、(一)所為犯 行,及被告劉乂鳴、王谷帆就事實欄一、(二)所為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罪數關係:
1.被告劉乂鳴、王谷帆、吳安可分別就事實欄一、(一)所 為(告訴人姜○○部分),及被告劉乂鳴、王谷帆分別就事 實欄一、(二)所為(告訴人丁○○部分),各係基於主觀 上對同一告訴人之單一犯意,於密接時間、以相同方式, 在系爭頻道上反覆為誹謗、公然侮辱之行為,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均應各論以接續之一行為。 2.被告劉乂鳴、王谷帆、吳安可就事實欄一、(一)所為, 均係以接續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公然侮辱及誹謗罪二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 誹謗罪處斷。
3.被告劉乂鳴於事實欄一、(一)及(二)所為犯行;被告 王谷帆於事實欄一、(一)、(二)及(三)所為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三人與告訴人間素有紛爭,竟不思理性和平方 式溝通、解決,而於公開之系爭頻道直播影片中以本案言 論侮辱、貶損告訴人名譽,所為自應非難。且被告三人始 終否認犯行,於本案審理期間復均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犯後態度難稱良好,考量被告劉乂鳴自述博士畢業之智 識程度、案發時擔任醫生及直播主、須撫養父親、姊姊及 兩位小孩;被告王谷帆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 為被告劉乂鳴員工、無須扶養家人;被告吳安可自述大學 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為被告劉乂鳴員工、無須扶養家 人等生活狀況(見原易卷第138頁),暨其等犯罪動機、 目的、於系爭頻道直播影片發表言論之手段、言論內容、 告訴人所受損害、告訴人姜○○及王○○請求依法處理之量刑 意見(見原易卷第14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且就被告劉乂鳴、王谷帆部分,為整體非難評 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乙、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劉乂鳴、吳安可共同意圖散布於眾,基 於誹謗、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前述地點,經由電子設備連結 網際網路,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 聞之系爭頻道直播影片中,發表如附表四所示之言論,足以 貶損告訴人姜○○、丁○○之名譽等語,因認被告劉乂鳴、吳安 可共同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 第1項之誹謗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證據; 且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 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 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致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形成有罪之確信時,即不得遽為不利於 被告之認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劉乂鳴、吳安可涉有上開犯嫌,無非係以被 告劉乂鳴、吳安可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 供述、證人即告訴人姜○○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丁 ○○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臺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 、告訴人姜○○、丁○○提供之直播影音檔案譯文暨截圖為其主 要論據。
四、按刑法公然侮辱,係指公然對人謾罵、汙衊,而使他人感受 難堪不快,並足以減損他人名譽之謂;而刑法誹謗罪之成立 ,則除有意圖散布於眾之主觀意思外,所指摘者亦須為足以 減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始得稱之。經查,被告劉乂鳴、 吳安可固不否認有於前開時間、地點、方式為如附表四所示 之言論,惟觀諸此部分言論內容僅提及告訴人姜○○名字寫法 (附表四編號1)、推測訴外人劉○○之行為與告訴人姜○○有 關(附表四編號2)、未使用負面用詞抽象謾罵或影射私領 域不當關係(附表四編號3)、評價告訴人姜○○英文使用方 式(附表四編號4)、提及告訴人丁○○帳號名稱(附表四編 號5),則前開言論內容客觀上均不足以減損告訴人姜○○、 丁○○之名譽,自難認被告劉乂鳴、吳安可此部分言論該當公 然侮辱、誹謗等罪之要件。
五、從而,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劉乂鳴、吳安可所為如附表四所示 之言論構成公然侮辱、誹謗等罪,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 尚不足以說服法院形成有罪心證,不能證明被告劉乂鳴、吳 安可此部分之犯罪,本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若成 立犯罪,與被告劉乂鳴、吳安可前開有罪部分均係接續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雯芳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文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子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備註 1 事實欄一、(一) 劉乂鳴共同犯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谷帆共同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安可共同犯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告訴人姜○○部分 2 事實欄一、(二) 劉乂鳴共同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谷帆共同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告訴人丁○○部分 3 事實欄一、(三) 王谷帆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告訴人王○○部分
附表一【告訴人姜○○部分】
編號 時間(民國) 言論內容 行為人 所犯罪名 1 110.7.12 這個姜○○,有人寫姜○○,那個長江的江,不好意思,他是姜太公的姜。至於他是怎麼起意的,可能跟姜○○很有關係。 劉乂鳴 (不另為無罪) 2 110.7.26 今天我為什麼這麼痛恨,用這麼不好的字眼來講劉X綱剽竊,這一個我今天比較沒有時間去講,你如果想知道,我每一個禮拜一或禮拜三,任何一個直播我都有可能提到劉X綱這個叛徒,表面上客客氣氣,卻是剽竊鋼鐵醫師所有KNOW HOW,包括烤肉,然後去外面招搖撞騙,他是一個竊賊,他是一個姦夫,不爽我們去揭他的底,說他去姘一個有夫之婦的姜X玲,然後幫他養小孩,那這些事情都是真的,不管你聽了爽不爽,我就都必須要講。 劉乂鳴 誹謗 3 110.10.29 至於他是怎麼起義的,可能跟姜○○,很有關係。 劉乂鳴 (不另為無罪) 110.10.29 而且承認淫婦耶。 劉乂鳴 公然侮辱 110.10.29 那種婚姻的關係現在也司空見慣,亂七八糟的,然後討客兄、然後小三、然後外遇、然後婚外、然後沒有離婚,現在睡在一起等等,我在講事實阿,她也承認淫婦啊。 劉乂鳴 誹謗 110.10.29 對啊,很髒的事情。 劉乂鳴 公然侮辱 110.10.29 但是淫亂是事實。 劉乂鳴 公然侮辱 110.10.29 淫亂的世代,就是淫亂,讓人家就是不講,就是避重就輕,然後我們就是,咬著不放,沒辦法要讓人家知道啊,要不然怎麼。 劉乂鳴 公然侮辱 4 110.10.31 我已經公開承認是淫婦了,所以我們沒有在侮辱。 劉乂鳴 公然侮辱 110.10.31 我是淫婦。 劉乂鳴 公然侮辱 110.10.31 我是淫婦,可愛的淫婦。 劉乂鳴 公然侮辱 110.10.31 我是淫婦。 劉乂鳴 公然侮辱 110.10.31 可愛的淫婦。 劉乂鳴 公然侮辱 5 110.11.01 還會嫌錢少喔!因為你要養別人的老婆,養別人的小孩嗎?當然不夠用啊,用,跟你的淫婦喔(比中指)? 劉乂鳴 公然侮辱 110.11.01 劉○○身上好像缺很多部位耶,沒有肩膀、也沒有檳榔,旁邊的淫婦看不下去,急出來。 劉乂鳴 公然侮辱 6 110.10.29 你打那麼多,其實你要聲明的是,恁爸是淫婦啦。哈囉,我是凱玲,我是士綱的學弟。 王谷帆 公然侮辱 110.10.29 淫亂就是事實,你沒有離婚,然後同居就是事實,然後隔離的時候,馬上跑去,然后睡。 王谷帆 誹謗 110.10.29 為什麼要在那邊黃插軍、姜X玲、吳X可、陳X鴻,為什麼,要這樣寫就直接講名字就好啦,就在那邊插來插去,每天都在那邊插了,還在這樣講。 王谷帆 誹謗 7 110.10.29 為什麼淫婦講話都那麼大聲。 吳安可 公然侮辱 110.10.29 教鬼的淫婦。 吳安可 公然侮辱 110.10.29 也沒有嘴他,只是把他講的,把他做的事情講出來而已。 吳安可 (不另為無罪) 110.10.29 不是我們污衊你們,是你做這些事情就是很髒的事情。 吳安可 誹謗 110.10.29 繼續淫亂下去嗎,為他們的淫亂加油嗎?太智障了吧。 吳安可 公然侮辱 110.10.29 姜X玲(螢幕打字張嘉玲)騙人家沒唸過英文。 吳安可 (不另為無罪) 110.10.29 淫婦把2個男人抓緊緊的。 吳安可 誹謗 110.10.29 他自己都跟那個女的有一腿。 吳安可 誹謗 8 110.10.31 這個死娘砲,跟你那個死淫婦,為什麼淫婦這麼愛承認自己是淫婦?因為你他媽的當淫婦一輩子。 吳安可 公然侮辱 110.10.31 你這個淫婦怎麼找Alicia寫稿子哩,智障中的智障。 吳安可 公然侮辱 110.10.31 然後又搞上個喝假洋墨水的淫婦,假洋墨水啦。 吳安可 公然侮辱 9 110.10.31 我就是你們口中說的淫婦,真的是蠢到不知道怎麼講。 黃建堯 黃建堯左開行為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866號判決黃建堯共同犯誹謗罪有罪確定在案。 110.10.31 我們在講的都是直接講人家的名字,尤其是我,我覺得自動會打對,不用怕。 黃建堯 110.10.31 我就是你們口中說的,淫婦,哭哭,一罪一罰,白痴喔。 黃建堯 110.10.31 懂法律還外遇啊,亂七八糟。 黃建堯 110.10.31 不會亂花錢,不會結交淫婦。 黃建堯
附表二【告訴人丁○○部分】
編號 時間(民國) 言論內容 行為人 所犯罪名 1 111.1.10 有人見過丁○○本人哦,客氣的不得了哦……沒有,捅不了啊!沒蛋蛋呢,沒檳榔啊。 劉乂鳴 公然侮辱 111.1.10 丁○○啊,就是耶穌趕鬼,2,000個鬼,鬼入豬群了,哦就是他。 劉乂鳴 公然侮辱 111.1.10 對啊丁○○,就是一個撿破爛的吃大便的。 劉乂鳴 公然侮辱 2 111.1.11 肚子裡面只有裝屎,頭殼裡面只有灌尿而已,他比較台啦,他不知道起司是什麼。 劉乂鳴 公然侮辱 111.1.11 然後讓人家看出你水準這麼低低劣,這麼糟糕,這麼的啊井底蛙,這麼的智障,這麼的頭腦長痔瘡哎。 劉乂鳴 公然侮辱 111.1.11 他就是美乃滋吃太多,頭殼都灌美乃滋。 劉乂鳴 公然侮辱 3 111.1.12 丁○○,說他是最低能的,但是,是頭號粉絲那真的不為過了,啊,看到白白的美乃滋啊,他一輩子就沒看過起司啊,所以沒法度,不能怪他,太台了。 劉乂鳴 公然侮辱 4 111.2.16 放上了提告人的FB帳號頭貼給直播觀眾看,主要要告訴直播粉絲,提告人的英文代號是Thomas Ting,中文名字是丁○○。 劉乂鳴 (不另為無罪) 111.2.16 有一段時間我就稱他為丁大便,因為他到處在潑大便嘛,對不對?還有一另外一段時間我稱他為丁土虱,啊土虱喔,因為土虱是吃大便的啊……啊頭殼裝大便就沒法度啊,他告我們他的名字就被我們知道了,丁○○,好,請打上去。 劉乂鳴 公然侮辱 111.2.16 我看你多狠,臭俗仔你怎麼樣……證明你們跟丁○○一樣腦袋裡面充滿大便,嘴巴這麼臭,啊我讓你更臭……遇到丁○○這種的垃圾。 劉乂鳴 公然侮辱 111.2.16 那丁○○這樣的人……就沒有人抓得到他,臭俗仔。 劉乂鳴 公然侮辱 111.2.16 我這樣拜託欸,你鴨嘴獸來教訓我?臭俗仔,可憐到不行,丁○○啊……臭俗仔再來啊!來呀來!丁○○哦。 劉乂鳴 公然侮辱 111.2.16 叫你吃屎你也吃屎,丁○○這種人,你跟他喔,嘴巴那麼臭的臭俗仔,這樣可以跟啊? 劉乂鳴 公然侮辱 111.2.16 我們不會去罵髒話,但是臭俗仔你就是啊,這不是髒話,這是形容詞好嗎……丁○○吶,來啦,先買個高鐵票嘛,亮亮相嘛,長什麼樣,鴨嘴獸也是有可愛的鴨嘴獸啊…又用假帳號,算什麼?對不對?臭俗仔啊! 劉乂鳴 公然侮辱 5 111.1.10 臭俗仔假流氓。 王谷帆 公然侮辱 111.1.10 全身體病,你全身都是病吧! 王谷帆 公然侮辱 111.1.10 20年前長這樣,我在為你爸爸你媽媽感到可悲,不能怪你啊!怪你爸媽。 王谷帆 公然侮辱 111.1.10 難怪你的嘴像香腸。 王谷帆 公然侮辱 6 111.1.11 你是看有看沒有啊?目洨啊,你眼睛是塗到蛤蠣肉啊?……井底狗喔…頭殼裝粥啊?可憐勒。 王谷帆 公然侮辱
附表三【告訴人王○○部分】
編號 時間(民國) 言論內容 行為人 所犯罪名 1 111.2.16 嘉政,你這個白痴,可憐,有夠悲哀的。 你也是隻狗,人家叫你來店裡拍照你就照,可憐,真的是狗,叫你做什麼做什麼,叫你吃屎你就吃屎。 王谷帆 公然侮辱
附表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編號 時間(民國) 言論內容 行為人 備註 1 110.7.12 這個姜○○,有人寫姜○○,那個長江的江,不好意思,他是姜太公的姜。至於他是怎麼起意的,可能跟姜○○很有關係。 劉乂鳴 告訴人姜○○ 2 110.10.29 至於他是怎麼起義的,可能跟姜○○,很有關係。 劉乂鳴 告訴人姜○○ 3 110.10.29 也沒有嘴他,只是把他講的,把他做的事情講出來而已。 吳安可 告訴人姜○○ 4 110.10.29 姜X玲(螢幕打字張嘉玲)騙人家沒唸過英文。 吳安可 告訴人姜○○ 5 111.2.16 放上了提告人的FB帳號頭貼給直播觀眾看,主要要告訴直播粉絲,提告人的英文代號是Thomas Ting,中文名字是丁○○。 劉乂鳴 告訴人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