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2年度,7號
TPDM,112,交重附民,7,202401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丁○○
甲○○

被 告 乙○○



康橋學校財團法人新北市康橋高級中學附屬新北市
私立康橋幼兒園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鍾賢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原告丁○○已於112年10月4日具狀撤回對被告康橋學校財團
法人新北市康橋高級中學附屬新北市私立康橋幼兒園部分之起訴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范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