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729號
TPDM,111,附民,729,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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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729號
原 告 徐琬庭
被 告 雷士霆
余秉原
何奕勲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980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洗錢防制法規定之洗錢罪, 除侵害國家法益外,並使被害人難以追償,自亦侵害被害人 之個人法益,被害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查本件被告何奕勲及雷士霆2人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嫌部分,雖經本院認無證據證明其犯罪嫌疑而均不另為無 罪諭知,然被告何奕勲及雷士霆2人仍與「余秉原」共同犯 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依上述說明,原告自 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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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