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重易字第5號
113年度易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瀚鋒
選任辯護人 何曜男律師
徐鼎盛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895
號、108年度偵字第9533號、108年度偵字第9534號、108年度偵
字第11743號、108年度偵字第11745號、108年度偵字第11746號
、108年度偵字第11747號、108年度偵字第11804號、108年度偵
字第12679號、108年度偵字第12680號、108年度偵字第12681號
、108年度偵字第12682號、109年度偵字第19378號、109年度調
偵字第316號、110年度偵字第20338號),並於審判期日以言詞
追加起訴(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0號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馮瀚鋒犯如附表六「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參拾貳罪,各處如附表六「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犯罪所得之沒收如附表六「沒收主文」欄所示。 事 實
一、背景事實:馮振義(業經本院通緝)及馮瀚鋒為父子,址設 臺北市○○區○○路0000號之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強 公司)與天郁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天郁公司)為關係企業, 馮振義為天強公司、天郁公司實際負責人;馮瀚鋒為天強公 司、天郁公司負責人及天強公司總經理,為臺北市○○區○○段 ○○段0地號土地(面積379.335坪)地主之一,亦為本案所有一 屋二賣標的之土地持分出賣人。緣天強公司於民國99年起, 與王顏錚等地主在臺北市○○區○○段0○段0地號土地進行合建 ,建案名稱為京都大觀,天強公司、天郁公司與地主依合建 契約,各可分得合建之145戶集合住宅中之117戶及28戶,其 中王顏錚可分配2戶,過戶後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00 號,天強公司為購買前開基地及興建京都大觀有資金需求, 遂由天強公司、天郁公司、馮振義、馮瀚鋒向以板信商業銀 行(下稱板信商銀)擔任主辦銀行、高雄銀行、王道銀行、 華南銀行為聯貸銀行之4家銀行申請土地建築融資(下稱土 建融)聯合貸款(下稱聯貸),雙方於101年5月16日簽訂授
信總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1億9,400萬元之聯合授信合約 ,約定將前開土地設定抵押及將京都大觀建案信託登記予板 信商銀以供擔保,並約定以板信商銀板橋分行之帳號000000 00000000號「板信商銀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作為買方購買辦 理信託登記建物與設定抵押土地之買賣價金專戶,授信期間 為3年(按即104年5月15日到期,嗣因天強公司、天郁公司 、馮瀚鋒無力清償,申請延期2次,延長至106年11月25日到 期)。天強公司、天郁公司因更改每戶坪數大小設計,額外 增加2億元工程成本,於104年間面臨資金短缺問題,經馮振 義、馮瀚鋒與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晟公司 )、鼎晟公司關係企業鼎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鼎麗公 司)接洽募資事宜,鼎晟公司及鼎麗公司表示有意投資,由 天強公司、天郁公司、馮瀚鋒於104年2月16日與鼎晟公司及 鼎麗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備忘錄」,約定鼎晟公司支付3 億元訂金,以房屋每坪55萬元、地下坡道平面車道每個150 萬元、機械式停車位每個100萬元、總價為8億2,850萬元之 價格,向天強公司、天郁公司、馮瀚鋒購買京都大觀第7至1 2層房屋(約1300坪)、61個地下坡道平面車道、22個機械 式停車位及所坐落土地持分,並應於1個月內簽訂正式合約 ,天強公司、天郁公司及馮瀚鋒即於104年3月16日與鼎晟公 司簽訂附買回條件之協議書,約定由鼎晟公司分期提供合計 最高2億5,000萬元之投資額度供天強公司、天郁公司及馮瀚 鋒作為營運資金使用,並約定每次天強公司、天郁公司及馮 瀚鋒請求鼎晟公司投資時,鼎晟公司可取得每次投資金額之 1%期初報酬、每月2%利息之固定報酬至106年9月30日止及已 特定戶別、位置之第7至11層房屋共30戶(約1311.36坪,詳 見附表一)、30個地下坡道平面車道、15個機械式停車位及 所坐落土地持分,天強公司、天郁公司及馮瀚鋒有清償本息 後之買回權,雙方就協議書所載30戶逐戶簽訂預售屋及土地 買賣合約書,由鼎晟公司員工曾雅雯於104年3月20日將1,50 0萬元匯入上開信託財產專戶及將預售屋買賣合約書30份交 給板信商銀以供銷售登記之用,鼎晟公司再將其餘2億3,500 萬元陸續匯入天強公司臺灣中小企銀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天強公司臺灣企銀帳戶);天強公司因仍 有資金缺口,天強公司、天郁公司及馮瀚鋒再於104年11月9 日與鼎晟公司簽訂附買回條件之協議書,約定由鼎晟公司提 供1億元訂金給天強公司、天郁公司及馮瀚鋒,鼎晟公司因 此增加取得已特定戶別、位置之第6、12、15、16、19至21 層房屋共26戶(約1353.31坪,詳見附表二)、26個地下坡 道平面車道及所坐落土地持分,天強公司、天郁公司及馮瀚
鋒有清償本息後之買回權,就協議書所載26戶逐戶簽訂預售 屋及土地買賣合約書,由曾雅雯於104年11月11日將1,000萬 元匯入上開信託財產專戶及將預售屋買賣合約書26份交給板 信商銀以供銷售登記之用,並將其餘9,000萬元匯入天強公 司臺灣企銀帳戶;又因天強公司針對每戶坪數從大坪數改為 小坪數,戶別有增加,經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核准設 計變更後,鼎晟公司再於104年12月9日與天強公司、天郁公 司及馮瀚鋒將104年3月16日及同年11月9日所簽立之協議書 整合重新簽訂預售樓層相同、總坪數只減少0.45坪(2664.67 坪變更為2664.22坪)不變、戶別變更、總戶數增加後之附買 回條件「投資協議書」,約定鼎晟公司以投資總金額3億5,0 00萬元作為向天強公司購買98戶預售屋(詳見附表三)及71 個停車位(56個平面停車位、15個機械停車位)之訂金,並 簽訂98份預售屋及土地買賣合約,約定天強公司、天郁公司 、馮瀚鋒得自105年5月9日起至106年9月20日到期日為止之 期間,以所約定之回贖金額買回前述98戶預售屋及71個停車 位,若天強公司、天郁公司、馮瀚鋒於到期日仍未行使買回 權,天強公司須將98戶預售屋過戶移轉給鼎晟公司,鼎晟公 司再將98份預售屋及土地買賣合約書交給板信商銀行抽換前 開56份預售屋及土地買賣合約書。之後,京都大觀建案於10 6年4月18日建築完成取得使用執照,並於106年5月26日完成 建物第一次登記,信託登記在板信商銀名下。
二、馮振義及馮瀚鋒明知附表三所示建物、車位業已銷售給鼎晟 公司,鼎晟公司已將預售屋及土地買賣合約書98份送交板信 商銀完成預售屋登記,板信商銀不可能就附表三所示建物、 車位重覆做預售屋登記,竟指示不知情之業務丁凱若等員工 公開行銷(公開行銷117戶86個車位,包含上開已與鼎晟公司 簽訂附買回條件「投資協議書」之98戶及71個車位),又因 公開行銷後所取得之買賣價金一旦匯入信託財產專戶,馮振 義、馮瀚鋒要出具與京都大觀工程項目相關之憑證始得向板 信商銀支領信託財產專戶之款項,但馮振義、馮瀚鋒急需現 金支應各金融機構貸款、民間私人機構借款之利息,此等花 費不在得向板信商銀請求支領信託財產專戶範圍,然買賣價 金若未匯入信託財產專戶,承購戶將無法享有天強公司無法 依約定完工或交屋時之受益權歸屬請求權,馮振義、馮瀚鋒 又明知天強公司若無能力向鼎晟公司買回附表三所示建物、 車位,將無法對承購戶履約,為籌措現金周轉應急,滿足一 己私利,竟由馮振義指示不知情之業務經理丁凱若於承購戶 給付買賣價金時,須以付現或匯款至天強公司帳戶之方式, 代替匯款至信託財產專戶,作為銷售之條件,以免部分標的
(已與鼎晟公司簽訂附買回條件「投資協議書」之98戶及71 個車位之標的)一屋二賣乙事曝光,針對交易上重要事實刻 意欺瞞之方式,馮振義、馮瀚鋒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自105年起,在天強集團官網張貼「最新推案京都大觀」 、「京都大觀LIFE生活」之預售屋銷售廣告,並由不知情之 丁凱若親自或丁凱若所帶領之不知情之業務部人員,向賞屋 民眾介紹下列屬附表三所示範圍之建物與車位,表示簽約款 或分期價款先付現給天強公司,或匯款至天強公司臺灣企銀 帳戶,再由天強公司統一代為轉匯至信託財產專戶等語,致 下列購買戶信以為真,與天強公司、天郁公司、馮瀚鋒簽約 購買下列房地,並交付如下所述款項,馮振義取得丁凱若所 轉交之現金或透過天強公司臺灣企銀帳戶收取之買賣價金後 ,馮振義、馮瀚鋒均未轉匯至信託財產專戶,而係將之盡數 花用,因仍不敷使用,馮振義遂於106年4月18日京都大觀建 案取得使用執照後,指示丁凱若向下列購買戶誆稱使用執照 下來、即將過戶云云,要下列購買戶以匯款至天強公司臺灣 企銀帳戶方式支付契稅、代書費、6個月管理費等與過戶花 費相關之預估暫收款,馮振義、馮瀚鋒亦未將預估暫收款用 於辦理與過戶之相關必要支出。而因天強公司於106年9月20 日前述投資協議書即將到期前之106年8、9月間,仍有資金 缺口,馮振義、馮瀚鋒確定無資力買回附表三所示建物、車 位,原應由鼎晟公司依前述投資協議書向板信商銀給付該98 戶應分擔土建融貸款,由板信商銀針對該98戶部分塗銷信託 登記後,由馮振義、馮瀚鋒依98份預售屋及土地買賣合約, 將98戶建物過戶登記予鼎晟公司,然因上開聯貸債務15億9, 643萬8,009元亦即將到期,天強公司於106年3月間曾經跳票 過,債信不佳,板信商銀不同意在天強公司將全部聯貸債務 清償完畢前,僅針對償還土建融貸款完畢之98戶建物為塗銷 信託登記,而要求須待天強公司清償全數聯貸債務,始能一 次塗銷117戶之信託登記,而不同意分批塗銷信託登記,然 馮振義、馮瀚鋒並無資力清償天強公司、天郁公司、馮瀚鋒 對板信商銀之全部聯貸債務,馮振義、馮瀚鋒將無法依約如 期把98戶建物過戶給鼎晟公司,馮振義、馮瀚鋒竟又在明知 已將下列房地出售予下列購買戶之情形下,與鼎晟公司合意 將117戶建物全數出售予鼎麗公司(為鼎晟公司關係企業, 且信用狀況較鼎晟公司為佳),再由鼎麗公司以117戶建物 為擔保品,從其他金融機構借得超過聯貸債務15億9,643萬8 ,009元之貸款以清償聯貸債務,以此使板信商銀塗銷117戶 建物之抵押權登記與信託登記,鼎麗公司即得完成自板信商 銀處過戶取得117戶建物之所有權登記,馮瀚鋒、馮振義因
此於106年10月23日,先與鼎晟公司簽訂「解約協議書」, 解除前述98戶建物與71個停車位之預售屋及土地買賣合約, 再於同日,與鼎麗公司簽訂以25億2,661萬5,200元之價格, 銷售京都大觀117戶建物與86個停車位之「房屋土地買賣契 約書」,另一方面,馮振義、馮瀚鋒以只要先將京都大觀11 7戶全部過戶至鼎麗公司名下,鼎麗公司同意無條件將下列 購買戶所購買之建物與停車位過戶給下列購買戶之「三方協 議」說詞,安撫得知消息而前來詢問之購買戶,而在鼎麗公 司於106年11月13日,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訂 以117戶房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1億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之借款契約,經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審核,同意借款 17億5,000萬元後,由板信商銀於106年12月1日,將117戶房 地、平面及機械式停車位共86個及所坐落土地持分移轉登記 給鼎麗公司,由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12月5日 ,撥付15億9,643萬8,009元至信託財產專戶,板信商銀遂於 106年12月5日開立抵押權塗銷同意書供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 之塗銷登記用。下列購買戶陸續於106年底、107年初發現並 互相告知渠等所購買不動產,被移轉登記至鼎麗公司名下一 事,馮振義、馮瀚鋒先於107年1月13日召開說明會向全體購 買戶解釋一屋二賣給鼎麗公司為假,向鼎麗公司借款為真, 天強公司與鼎麗公司之投資借貸關係,後來轉變為買賣關係 ,向全體購買戶謊騙可以在107年農曆年前完成過戶云云, 藉以拖延時間,嗣因鼎麗公司拒絕購買戶過戶之請求,於10 7年2月23日、27日公告要全體購買戶與鼎麗公司重新簽約、 付款,始同意過戶,下列購買戶遂依不動產開發信託規定對 信託財產專戶主張受益權,要求板信商銀信託部返還買賣價 金時,又發現信託財產專戶已經結清,馮振義、馮瀚鋒並未 將下列購買戶已支付之買賣價金匯入信託財產專戶,致下列 購買戶亦無法向板信商銀主張受益權,轉而要求馮振義、馮 瀚鋒返還下列購買戶已支付之買賣價金,馮振義、馮瀚鋒再 以早已無資力推託,下列購買戶始悉受騙上當: ⒈馮瀚鋒、馮振義明知京都大觀建案編號0戶00樓、0戶、0戶、 0戶、0戶、0戶、0戶、0戶00樓建物與編號00-00、00、00停 車位,已於104年3月16日至104年12月9日(參附表四、被告 與鼎晟公司3次協議書彙整對照表)出售予鼎晟公司,應不得 一屋二賣,竟於104年底、105年初,向其他建案合建地主周 慶華、周美慧佯稱,願以編號0戶、0戶、0戶、0戶、0戶、0 戶、0戶00樓共7戶建物及編號00-00、00、00共3個停車位, 交換周慶華、周美慧所有權利範圍各3分之2、3分之1,門牌 號碼為○○區○○路○○巷○○號(透天)建物暨坐落基地○○區○○段
0小段00、00地號土地(周慶華、周美慧所有之不動產作價1 億1,600萬元),周慶華、周美慧信以為真,經找補計算後, 周慶華、周美慧應再給付81萬6,000元給天強公司,馮振義 、馮瀚鋒之後又將與周慶華互換之建物改為編號0、0、0戶0 0樓及編號0戶00樓共4戶建物,經找補計算後,雙方約定周 慶華、周美慧應再給付給天強公司之金額由81萬6,000元更 改為80萬元,周慶華、周美慧遂於105年4月8日及同年5月4 日,先後簽訂房地買賣交換契約書及增補契約書,周慶華購 買編號0戶00樓建物(○○區○○段0小段0000-000建號,過戶後 門牌號碼為○○路000號00樓)與編號00-00停車位、編號0戶0 0樓建物(○○區○○段0小段0000-000建號,過戶後門牌號碼為 ○○路000號00樓之0)與編號00-00停車位,周美慧購買編號0 戶00樓建物(○○區○○段0小段0000-000建號,過戶後門牌號 碼為○○路000號00樓之0)與編號00-00停車位、編號0戶00樓 建物(○○區○○段0小段0000-000建號,過戶後門牌號碼為○○ 路000號00樓之0)。馮振義、馮瀚鋒於106年3月13日,將編 號0戶00樓建物與編號00-00停車位、編號0戶00樓建物與編 號00-00停車位點交給周慶華,於106年12月2日,將編號0戶 00樓建物與編號00-00停車位、編號0戶00樓建物點交給周美 慧,然迄今仍未移轉所有權登記給周慶華與周美慧(交易標 的、合約價金、出售日期、買方已支付之價款及起訴書誤載 之處等事項,詳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
⒉馮瀚鋒、馮振義明知編號0戶0樓(○○區○○段0小段0000-000建 號,過戶後門牌號碼○○路000號0樓之0,面積79.13平方公尺 )建物與編號00-00停車位、編號0戶0樓建物(○○區○○段0小 段0000-000建號,過戶後門牌號碼○○路000號0樓之00,面積 79.13平方公尺)已於104年3月16日至104年12月9日(參附表 四、被告與鼎晟公司3次協議書彙整對照表)出售予鼎晟公司 一事,竟隱瞞上情,由不知情之丁凱若於105年6月20日向楊 萍、王顏錚以總價1,355萬元及1400萬元之價格推銷上開標 的,並於105年6月20日,與楊萍簽訂土地/房屋預定買賣契 約書,將編號0戶0樓建物與編號00-00停車位賣給楊萍,另 於105年11月17日,與王孟傑代理人王顏錚簽訂土地/房屋預 定買賣契約書,將編號0戶0樓建物賣給王孟傑。楊萍、王顏 錚不疑有他,分別於105年6月20日及105年11月17日,各交 付現金513萬元、500萬元作為訂金,楊萍再於105年8月18日 交付現金215萬元作為簽約金、105年10月11日支付570萬元 ;王顏錚再於106年5月11日支付37萬元過戶暫收款,嗣因楊 萍、王孟傑均並未取得上開標的物所有權,始知受騙上當( 交易標的、合約價金、出售日期、買方已支付之價款及起訴
書誤載之處等事項,詳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 ⒊馮瀚鋒、馮振義明知號0戶00樓建物(○○區○○段0小段0000-00 0建號,過戶後門牌號碼○○路000號00樓之00,面積85.34平 方公尺)已於104年11月9日至104年12月9日(參附表四、被 告與鼎晟公司3次協議書彙整對照表)出售予鼎晟公司一事, 竟隱瞞上情,由不知情之丁凱若於105年6月24日,以1,605 萬元之價格,向郭廷海推銷上開標的,並於同日與郭廷海簽 訂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郭廷海不疑有他,遂交付買 賣價金1,554萬元,嗣因郭廷海並未取得上開標的物所有權 ,始知受騙上當(交易標的、合約價金、出售日期、買方已 支付之價款及起訴書誤載之處等事項,詳如附表五編號3所 示)。
⒋馮振義、馮瀚鋒明知編號0戶00樓建物(○○區○○段0小段0000- 000建號,過戶後門牌號碼為○○區○○路000號00樓-00)已於1 04年3月16日至104年12月9日(參附表四、被告與鼎晟公司3 次協議書彙整對照表)出售予鼎晟公司一事,竟隱瞞上情, 由不知情之丁凱若於105年9月9日,接待溫俊傑、梁碧慧夫 妻時,以總價1,532萬元之價格推銷該建物,溫俊傑、梁碧 慧信以為真,於同日即以刷溫俊傑、梁碧慧及梁碧慧母親信 用卡之方式交付100萬元訂金,梁碧慧再於105年10月11日, 在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匯款108萬元至天強公司臺灣企銀帳戶 ,並與丁凱若約定於105年10月17日簽約,溫俊傑、梁碧慧 遂於105年10月17日與代表馮振義及馮瀚鋒之丁凱若簽訂【 京都大觀】土地/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購買臺北市○○區○○ 段0○段0地號土地及編號0戶00樓建物(○○區○○段0小段0000- 000建號,過戶後門牌號碼為○○區○○路000號00樓-00)及00- 00號停車位,嗣丁凱若於106年1月6日、5月間先後要求繳納 房地第3期款38萬元及房地期款,梁碧慧因此先後於106年1 月6日、5月15日自其合庫帳戶轉帳38萬元、38萬元至天強公 司臺灣企銀帳戶,及因丁凱若於106年2月12日通知本件與過 戶有關之契稅、各項規費、代書費、管理費、裝潢保證金等 各項費用預估為34萬1,342元,要溫俊傑、梁碧慧先繳納該 筆「暫收款」,但因梁碧慧詢問丁凱若何時可以過戶及交屋 ,丁凱若均未正面答覆,梁碧慧因此並未繳納暫收款,嗣因 丁凱若不斷催促,梁碧慧因此於106年8月11日自其合庫帳戶 轉帳34萬元至天強公司臺灣企銀帳戶,並再度詢問何時可以 過戶以辦理房貸與撥款、何時可以點交,丁凱若一再以房屋 即將總登,待總登完即可點交等語搪塞,溫俊傑、梁碧慧於 106年9月詢問丁凱若交屋在即,是否可以先裝潢一事,丁凱 若遂通知溫俊傑、梁碧慧於106年9月間驗屋,驗屋後交付房
屋設備使用說明書、大門、房間鑰匙,營造即將交屋之假象 ,溫俊傑、梁碧慧因誤認馮振義、馮瀚鋒將依約過戶,又投 入裝潢費用80餘萬元,丁凱若於106年12月中旬仍向溫俊傑 、梁碧慧佯稱因天強公司有聯貸債務未釐清,須與其他公司 簽訂三方協議方可辦理產權過戶云云,繼續拖延,迄馮振義 於107年1月13日與馮瀚鋒、丁凱若對全體購買戶召開說明會 時,馮振義始表示天強公司與鼎麗公司之投資借貸關係,後 來轉變為買賣關係,將在107年農曆過年前解決購買戶問題 ,然馮振義並未履行承諾,鼎麗公司並於107年2月23日向實 際入住之購買戶公告應速與鼎麗公司商談房地買賣及所有權 過戶事宜,經溫俊傑、梁碧慧要求馮振義應將該屋過戶,或 返還318萬元房地期款及暫收款,馮振義均藉詞閃避推託, 經溫俊傑、梁碧慧與鼎麗公司協商,鼎麗公司要求溫俊傑、 梁碧慧另與鼎麗公司簽約、付款方能取得所有權,始知受騙 上當(交易標的、合約價金、出售日期、買方已支付之價款 及起訴書誤載之處等事項,詳如附表五編號4所示)。 ⒌馮振義、馮瀚鋒明知編號0戶0樓建物(○○區○○段0小段0000-0 00建號,過戶後門牌號碼為○○區○○路000號0樓-0)及編號00 -00停車位已於104年3月16日至104年12月9日(參附表四、被 告與鼎晟公司3次協議書彙整對照表)出售予鼎晟公司一事, 竟隱瞞上情,趁不知情之丁凱若於105年9月26日接待張振東 、洪錦梅夫妻時,佯稱天強公司有建屋、交屋能力,以1,30 1萬4,500元之價格,向張振東、洪錦梅推銷上開標的,張振 東、洪錦梅以為馮振義、馮瀚鋒有能力過戶,於當天先交付 200萬元訂金後,隨即於105年10月1日簽訂土地/房屋預定買 賣契約書,當場交付簽約金300萬元,馮振義於106年2月再 要求張振東、洪錦梅將購屋款匯款至馮振義臺灣企銀萬華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張振東、洪錦梅不疑有詐,張 振東遂於106年2月2日匯款200萬元購屋款項至馮振義臺灣企 銀帳戶,洪錦梅亦於106年2月2日各匯款75萬元及175萬元至 馮振義臺灣企銀帳戶,然馮振義、馮瀚鋒並未將張振東、洪 錦梅以匯款方式交付之購屋款存入信託財產專戶。丁凱若再 於106年4月22日通知張振東、洪錦梅即將過戶,過戶所需契 稅、買賣規費等預估交屋款共34萬元,要張振東、洪錦梅匯 款至天強公司臺灣企銀帳戶,又依馮振義指示告知先匯款者 可優先過戶,張振東、洪錦梅信以為真,於106年5月15日匯 款34萬元至天強公司臺灣企銀帳戶,馮振義、馮瀚鋒並未存 入信託財產專戶,嗣因張振東、洪錦梅未取得上開標的物所 有權,始知受騙上當(交易標的、合約價金、出售日期、買 方已支付之價款及起訴書誤載之處等事項,詳如附表五編號
5所示)。
⒍馮瀚鋒、馮振義明知號0戶0樓建物(○○區○○段0小段0000-000 建號,過戶後門牌號碼○○路000號0樓,面積114.09平方公尺 )與編號00-00停車位已於104年3月16日至104年12月9日(參 附表四、被告與鼎晟公司3次協議書彙整對照表)出售予鼎晟 公司一事,竟隱瞞上情,由不知情之丁凱若於105年12月21 日,以2,310萬元之價格向林奕學推銷上開標的,並於同日 簽訂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林奕學不疑有他,因此交 付392萬5,000元,然馮振義、馮瀚鋒收到款項後均未存入信 託財產專戶,嗣因林奕學未取得上開標的物所有權,始知受 騙上當(交易標的、合約價金、出售日期、買方已支付之價 款及起訴書誤載之處等事項,詳如附表五編號6所示)。 ⒎馮瀚鋒、馮振義明知編號0戶0樓及0戶0樓建物(○○區○○段0小 段0000-000、0000-000建號,過戶後門牌號碼為○○區○○路00 0號0樓-0及0樓-00)已於104年3月16日至104年12月9日(參 附表四、被告與鼎晟公司3次協議書彙整對照表)出售予鼎晟 公司一事,竟隱瞞上情,由不知情之丁凱若於106年1月11日 ,以總價3,800萬元向呂芳玲推銷上開標的,呂芳玲信以為 真,於同日匯款900萬元至天強公司臺灣企銀帳戶,之後再 於106年1月20日與呂芳玲簽訂土地/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 呂芳玲於同日再匯款1,000萬元至天強公司臺灣企銀帳戶, 並已預付契稅現金82萬元,嗣因呂芳玲未取得上開標的物所 有權,始知受騙上當(交易標的、合約價金、出售日期、買 方已支付之價款及起訴書誤載之處等事項,詳如附表五編號 7所示)。
⒏馮瀚鋒、馮振義明知0戶00樓建物(○○區○○段0小段0000-000 建號,過戶後門牌號碼為○○區○○路000號00樓-0,面積115.4 4平方公尺)與編號00-00停車位已於104年3月16日至104年1 2月9日(參附表四、被告與鼎晟公司3次協議書彙整對照表) 出售予鼎晟公司一事,竟隱瞞上情,由不知情之丁凱若於10 6年3月17日,以總價2,006萬元之價格向龔鈺程推銷上開標 的,並於同日與龔鈺程簽訂土地/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致 龔鈺程陷於錯誤,當場交付現金130萬元,丁凱若並要求龔 鈺程於106年3月20日將簽約金452萬元匯至天強公司臺灣企 銀帳戶,天強公司於106年12月間將該戶鑰匙交給龔鈺程, 由龔鈺程使用該屋,嗣因龔鈺程於106年12月底得知天強公 司已將京都大觀過戶登記給鼎麗公司,天強公司無法過戶給 龔鈺程,鼎麗公司亦拒絕過戶給龔鈺程,龔鈺程始知受騙上 當(交易標的、合約價金、出售日期、買方已支付之價款及 起訴書誤載之處等事項,詳如附表五編號8所示)。
⒐馮瀚鋒、馮振義明知編號0戶00樓建物(○○區○○段0小段0000- 000建號,過戶後門牌號碼○○路000號00樓之0,面積63.24平 方公尺)已於104年12月9日(參附表四、被告與鼎晟公司3次 協議書彙整對照表)出售予鼎晟公司一事,竟隱瞞上情,由 不知情之丁凱若於106年3月16日,以總價1,071萬元之價格 向林怡甫推銷上開標的,並於同日簽訂土地/房屋預定買賣 契約書,致林怡甫陷於錯誤,先後共交付421萬元(其中房 屋款126萬3,000元,土地款294萬7,000元)後,嗣因林怡甫 未取得上開標的物所有權,始知受騙上當(交易標的、合約 價金、出售日期、買方已支付之價款及起訴書誤載之處等事 項,詳如附表五編號9所示)。
⒑馮振義、馮瀚鋒明知編號0戶00樓建物(○○區○○段0小段0000- 000建號,過戶後門牌號碼為○○區○○路000號00樓-0,面積22 7.46平方公尺)已於104年11月9日至104年12月9日 (參附表 四、被告與鼎晟公司3次協議書彙整對照表)出售予鼎晟公司 一事,竟隱瞞上情,趁不知情之丁凱若於106年3月16日接待 劉家銘時,以4,900萬元之價格推銷上開標的,致劉家銘陷 於錯誤,而於106年4月26日簽訂土地/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 ,劉家銘同時交付現金100萬元及票面金額1000萬元之支票 給丁凱若(迄今尚未提示兌現),丁凱若轉交予馮振義,馮 振義及馮瀚鋒均未存入信託財產專戶;劉家銘再於同年4月2 7日依丁凱若指示匯款321萬元至天強公司臺灣企銀帳戶,馮 振義、馮瀚鋒收到款項後並未存入信託財產專戶,嗣因天強 公司遲未過戶及交屋,劉家銘於同年10月19日以通訊軟體LI NE詢問丁凱若何時可以交屋及延遲原因時,丁凱若又傳送: 「106年11月要開始過戶、因為是聯貸案,但是已跟銀行溝 通的差不多了,即將可陸續開始辦過戶」等不實訊息予劉家 銘,丁凱若復於同年11月1日及2日以通訊軟體LINE要求劉家 銘匯85萬元交屋款至天強公司臺灣企銀帳戶,劉家銘不疑有 他,於同年11月10日匯款85萬元至天強公司臺灣企銀帳戶, 馮振義、馮瀚鋒收到該款項後,亦未用來辦理過戶之相關花 費上,嗣因劉家銘未取得上開標的物所有權,始知受騙上當 (交易標的、合約價金、出售日期、買方已支付之價款及起 訴書誤載之處等事項,詳如附表五編號10所示)。 ⒒馮瀚鋒、馮振義明知0戶00樓建物(○○區○○段0小段0000-000 建號,過戶後門牌號碼○○路000號00樓之00,面積85.34平方 公尺)與編號00-00停車位已於104年3月16日至104年12月9 日(參附表四、被告與鼎晟公司3次協議書彙整對照表)出售 予鼎晟公司一事,竟隱瞞上情,由不知情之丁凱若於106年3 月13日,以總價1,750萬元之價格向黃蔡素卿推銷上開標的
,致蔡黃素卿陷於錯誤,於106年3月20日簽訂土地/房屋預 定買賣契約書先後共交付875萬元(其中房屋款262萬5,000 元,土地款612萬5,000元),馮振義及馮瀚鋒雖於106年4月 24日交屋給蔡黃素卿,嗣因蔡黃素卿未取得上開標的物所有 權,始知受騙上當(交易標的、合約價金、出售日期、買方 已支付之價款及起訴書誤載之處等事項,詳如附表五編號11 所示)。
⒓馮瀚鋒、馮振義明知編號0戶00樓建物(○○區○○段0小段0000- 000建號,過戶後門牌號碼為○○區○○路000號00樓之0,面積6 7.4平方公尺)與編號00-00停車位已於104年11月9日至104 年12月9日(參附表四、被告與鼎晟公司3次協議書彙整對照 表)出售予鼎晟公司一事,竟隱瞞上情,由不知情之丁凱若 於106年3月間,以總價1,381萬元之價格向黃昭欽推銷上開 標的,向黃昭欽表示該建案已實際完工,正在申請使用執照 ,要下定要快,須當天匯款200萬元至天強公司臺灣企銀帳 戶始能保留該戶,致黃昭欽陷於錯誤,於同日匯款100萬元 至天強公司臺灣企銀帳戶,再於106年3月16日交付郵局現金 支票100萬元之方式以給付定金,並約定於10日後之同年3月 25日簽約,黃昭欽因此簽訂土地/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丁 凱若又在同年4月22日以該建案已取得使用執照即將可以辦 理過戶為由,要求黃昭欽於同年5月15日繳交過戶相關費用3 4萬元,黃昭欽遂於同年5月12日,自郵局帳戶匯款34萬元至 天強公司臺灣企銀帳戶,黃昭欽匯款後,丁凱若復稱106年6 月底前可過戶,經黃昭欽一再詢問丁凱若何時可以過戶以辦 理房貸與撥款、何時可以點交,丁凱若一再告知即將交屋等 語,黃昭欽於106年9月詢問丁凱若交屋在即,可否先行裝潢 等語,丁凱若遂通知黃昭欽於106年10月23日驗屋,驗屋後 當場交付房屋設備使用說明書、大門、房間鑰匙給黃昭欽, 營造即將交屋之假象,黃昭欽因而誤認馮振義、馮瀚鋒將依 約過戶,又投入裝潢費用90餘萬元,嗣因黃昭欽未取得上開 標的物所有權,始知受騙上當(交易標的、合約價金、出售 日期、買方已支付之價款及起訴書誤載之處等事項,詳如附 表五編號12所示)。
⒔馮振義、馮瀚鋒明知編號0戶0樓建物(○○區○○段0小段0000-0 00建號,過戶後門牌號碼為○○區○○路000號0樓-0,面積62.3 3平方公尺)已於104年3月16日至104年12月9日 (參附表四 、被告與鼎晟公司3次協議書彙整對照表)出售予鼎晟公司一 事,竟隱瞞上情,由不知情之丁凱若及業務專員褚瑞奇於10 6年3月20日,以總價1,075萬元之價格向張婉婷推銷上開標 的,並向張婉婷保證會將張婉婷交付款項入帳至信託財產專
戶,致張婉婷陷於錯誤,當場交付現金30萬元之定金,並於 106年5月14日簽訂土地/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時,張婉婷當 場交付1紙憑票支付天強公司、面額204萬元之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本行支票1張(業已兌現),用以支付簽約金170萬元及 產權登記相關費用之預收款共34萬元予丁凱若,然馮振義、 馮瀚鋒並未將上開款項存入信託財產專戶,嗣因張婉婷未取 得上開標的物所有權,始知受騙上當(交易標的、合約價金 、出售日期、買方已支付之價款及起訴書誤載之處等事項, 詳如附表五編號13所示)。
⒕馮振義、馮瀚鋒明知編號0戶0樓建物及編號0戶00樓建物(○○ 區○○段0小段00000-000建號,過戶後門牌號碼為○○區○○路00 號0樓-0,面積66.74平方公尺;○○區○○段0小段0000-000建 號,過戶後門牌號碼為○○區○○路000號00樓-0)已於104年3 月16日至104年12月9日 (參附表四、被告與鼎晟公司3次協 議書彙整對照表)出售予鼎晟公司一事,竟隱瞞上情,由不 知情之丁凱若及業務專員吳若齊於106年3月27日,以總價分 別為1,850萬元及1,081萬元之價格向陳惠芬及陳惠芬女兒王 紫妍推銷上開標的,致陳惠芬及王紫妍陷於錯誤,王紫妍遂 於同日先交付發票日均為106年3月27日、面額分別為270萬 元及128萬元之中國信託銀行萬華分行及國泰世華銀行西門 分行本行支票各1紙作為其購屋之頭期款後,陳惠芬及王紫 妍再於同年4月間各自簽訂土地/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丁凱 若並稱2屋均可於6月底交屋,陳惠芬因此於簽約當天交付22 萬元現金及發票日為106年4月5日、面額為528萬元之國泰世 華銀行西門分行本行支票1紙作為其購屋頭期款後,王紫妍 及陳惠芬另於106年5月9日,依丁凱若指示各匯款30萬元及4 0萬元契稅至天強公司臺灣企銀帳戶,而非信託財產專戶, 嗣因王紫妍及陳惠芬未取得上開標的物所有權,始知受騙上 當(交易標的、合約價金、出售日期、買方已支付之價款及 起訴書誤載之處等事項,詳如附表五編號14所示)。 ⒖馮振義、馮瀚鋒明知編號0戶00樓建物(○○區○○段0小段00000 -000建號,過戶後門牌號碼為○○區○○路000號00樓,面積114 .76平方公尺)與編號00-00停車位已於104年3月16日至104 年12月9日 (參附表四、被告與鼎晟公司3次協議書彙整對照 表)出售予鼎晟公司一事,竟隱瞞上情,由不知情之丁凱若 於106年4月16日,以總價2,269萬元之價格向張育祥推銷上 開標的,致張育祥陷於錯誤,而於106年4月24日簽訂土地/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並先後共交付650萬元,天強公司雖 於106年11月9日交屋,嗣因張育祥未取得上開標的物所有權 ,始知受騙上當(交易標的、合約價金、出售日期、買方已
支付之價款及起訴書誤載之處等事項,詳如附表五編號15所 示)。
⒗馮振義、馮瀚鋒明知編號0戶0樓建物(○○區○○段0小段00000- 000建號,過戶後門牌號碼為○○區○○路000號0樓-00,面積86 .53平方公尺)與編號00-00停車位已於104年11月9日至104 年12月9日 (參附表四、被告與鼎晟公司3次協議書彙整對照 表)出售予鼎晟公司一事,竟隱瞞上情,由不知情之丁凱若 於106年3月20日,以總價1,758萬元之價格向王宏榮推銷上 開標的,致王宏榮陷於錯誤,而於106年5月17日簽訂土地/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並先後共交付200萬元買賣價金,嗣 因王宏榮未取得上開標的物所有權,始知受騙上當(交易標 的、合約價金、出售日期、買方已支付之價款及起訴書誤載 之處等事項,詳如附表五編號16所示)。
⒘馮振義、馮瀚鋒明知編號0戶0樓建物(○○區○○段0小段00000- 000建號,過戶後門牌號碼為○○區○○路000號0樓-0,面積67. 40平方公尺)已於104年3月16日至104年12月9日 (參附表四 、被告與鼎晟公司3次協議書彙整對照表)出售予鼎晟公司一 事,竟隱瞞上情,於106年初,渠等竟向王珠平謊稱渠等身 為大老闆、小老闆之建設公司在西門町新推「京都大觀」建 案已經快完工,可以7折價格出售,但買賣價金要先匯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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