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林綉香
謝宜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瑋婷律師
劉韋廷律師
被 告 胡慧華
上列被告因犯強制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495號),經原告等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 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 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以,刑 事審判諭知被告無罪,如原告於裁判前已提出移送民事庭的 聲請時,自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的民事庭。二、經查,被告胡慧華被訴強制罪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 第495號判決無罪在案。而原告林綉香、謝宜瑾已於刑事附 帶民事起訴狀中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本院民事庭 審理(見本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99號卷第8頁)。是以,依 照前述規定及說明,自應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郭子彰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