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1年度,85號
TPDM,111,重附民,85,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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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張振東

洪錦梅
劉家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被 告 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振義
陳隆聲

蔡俊志
被 告 馮振義
馮瀚鋒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重易字第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林彥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郝彥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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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