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洪雅慧即廖明美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8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0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6-NX-0000000-0 1 373 00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7-NX-0000000-0 1 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