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13年度,1號
TCDV,113,訴聲,1,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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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郭山田
郭助銘
張映霞

郭采宜

郭虹君

郭柏
共同代理人 林元浩律師
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六、聲請許
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助涼間請求返
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76號),聲請人聲請
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冠霖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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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