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24號
TCDV,113,訴,224,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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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4號
原 告 紀來進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被 告 劉淑靜
育儒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 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正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 已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 書1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3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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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