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14號
TCDV,113,訴,214,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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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4號
原 告 尚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上仁


被 告 王亭雅
林鈺豊
上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 1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33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之日 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可稽,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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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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