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88號
TCDV,113,補,88,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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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謝定倫
原告與被告詹均諭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12,3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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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