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4號
TCDV,113,補,74,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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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趙西鋒


被 告 蔡亞倫
徐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標的物房屋【限地下一樓
3室】之市價,加計截至起訴前之不當得利金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自行查估房價,如有
鑑定必要,則須聲請並墊付費用),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裁判費(可使用司法院網站裁判費試算功能),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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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