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2號原 告 楊東宏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吳麗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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