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2號
TCDV,113,補,72,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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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楊東宏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吳麗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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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