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告 鄭素璧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素宜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前曾聲請
調解,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預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
)5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31萬9579元【詳見起
訴狀標的金額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0416元,而原告
僅預繳5000元,可依法扣抵之,故尚欠11萬541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