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19號
TCDV,113,補,319,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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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何雅亭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
年度司促字第6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021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4捨5
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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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