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王仲儀
王美芳
王韋翔
王詩濰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62萬8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354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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