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5號
TCDV,113,補,25,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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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王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信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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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