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號原 告 王新發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信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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