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 告 林奈彤
訴訟代理人 劉勝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萬00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