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70號
TCDV,113,補,170,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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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張慶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峰漳蕭家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
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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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