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68號
TCDV,113,補,168,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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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8號
原 告 黃鉦祐
訴訟代理人 朱奕縈律師
被 告 陳鈺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 年度臺抗字第261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因無系爭房地之鑑定價格可供本院核定其價額,本院乃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房地於民國112年5月1日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770萬元,與原告起訴時點差距雖逾8月,然本院考量近年以來因通貨急遽膨脹,不動產價格持續不斷攀高,上開價額係政府官方所公布之實際交易價額,應得作為本件系爭房地價額核定之依據。故系爭房地價額核定為770萬元,有系爭房地第二類謄本、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在卷可稽。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7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附表:系爭不動產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編號 縣 市 鄉 鎮市 區 段 地號 1 臺中市 豐原區 一心段 674 6,693.28 167/100000

建物標示:臺中市豐原區一心段 編號 建號 建築式樣主要材料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1031 鋼筋混凝土造16層 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 全部 一層 72.62 陽台 7.56 共有部分: 1.一心段12建號,面積6711.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10000 2.一心段43建號,面積172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4/10000 2 36 地下樓 62.48 1/153 共有部分: 一心段12建號,面積6711.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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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