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52號
TCDV,113,補,152,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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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黃卵劉淑美劉幸鋰劉幸琴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64,000元,扣抵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
6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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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